根据法律规定,人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依法可以经看守所检查登记后签收和使用家属寄送的物品。在实践中,经邮局寄来的物品,由看守所专门人员在邮局备案后持邮寄物品领取单据进行领取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