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超过72小时;同城快递延误时限为3日,国内异地快递为7日,国际快件为10日。当快件出现延误时,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要求赔偿,信件丢失按服务费2倍赔偿,包裹原则上按照保价实价赔偿,没有买保价的包裹将按照具体服务资费的5倍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邮政国际快递退回了邮费规定
如果您海淘的包包和鞋子被扣了,因为超过了个人自用物品的限制,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 了解相关规定:首先,您需要了解有关国际快递的个人限额和规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规定,您可以查询相关的法规或咨询国际快递公司或代理机构。
2. 联系快递公司或代理机构:如果您被扣的物品是因为超过了个人自用物品的限制,您可以联系快递公司或代理机构,了解详细的情况和解决方法。他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件,例如购物凭证、发票等。
3. 寻求专业的帮助:如果您不熟悉国际快递的规定和流程,建议您寻求专业的帮助。您可以咨询国际快递公司或专业的代理机构,他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的指导和帮助,例如帮助您整理文件、提供报关服务等。
4. 缴纳关税和税款:如果您的物品需要缴纳关税和税款,您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缴纳。您可以到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缴纳,或者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缴纳。
5. 等待放行:一旦您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了关税和税款,您的物品将会被放行并送达您的指定地点。
总之,如果您在国际快递中遇到了问题,不要慌张,可以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您在寄送国际快递前,先了解相关的规定和流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邮政国际快递退回的邮费规定取决于具体原因和情况。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退回并涉及邮费的情况:
1. 如果是因为运输问题(如货物破损、货物丢失、投递延误、服务恶劣等),快递公司可能会承担责任,并承担退回的邮费。
2. 如果是因为收件人原因(如收件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处理意见、收件人拒收等),快递公司可能会收取来回运费。
3. 如果包裹直接发送到邮局柜台,由于投递地址错误等原因导致无法投递,快递公司可能会收取来回运费。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快递公司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有关于退回邮政国际快递的具体问题,建议直接向快递公司咨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第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
(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第六条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七条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第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
(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第十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第十四条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第十五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