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和联邦的区别
第一,两者含义不同。
联邦也被称为“联合国家”。由几个成员单位组成(共和国、州等等。)如美国,德国,印度等。
邦联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目的是实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如现代欧盟, 东盟。
第二,国际关系不同。
联邦是国际经济交流的主体,但一些联邦主义国家也允许社会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发展权利。邦联不是国际交流的主体,其成员国在内政和外交上保持独立,并拥有主权实体性。
第三,两个国家机构进行不同。
联邦有自己的立法研究机构和中央人民政府,邦联没有一个联邦最高立法的行政管理机关,其主体是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第四,职权不同。
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其地位高于其组成单位。联邦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之冲突。
联邦法院的判决适用于全国,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有义务遵守;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制定其宪法和法律,并可以确立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并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行使权力,领导下级各级政府。
邦联的活动仅限于具体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得到会员国的批准才能生效,但它们不具有法律效力,成员国仍然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金融的力量。
美国曾有过联邦和邦联,那么其本质区别是什么?
邦联制
联邦制
时间
1781——1788年
1788年——现在
概念
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邦联制构成的不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国家联合的制度。
基础
以条约为基础
以宪法为基础
拥有权利
邦联本身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每个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和完整的国家主权,
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互不隶属,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联邦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其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
公民权利
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
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主要机关
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籍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
联邦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外交
邦联不是国籍法主体,不得对外进行交往。
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
联邦制和邦联制是复合制国家结构的两种形式。邦联制与联邦制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联合体,区别在于邦联不形成新的国家,而联邦则形成新的国家。在邦联制下,组成邦联的各成员国仍然是具有完整独立主权的国家,而在联邦制下,联邦组成单位已经不完全具有独立主权国家的要素。
美国是1776年独立之后,首先建立的是邦联体制。该体制强调的是尊重各州的自主权,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力为原则,中央政府软弱无力,美国此时只是各州组成的松散联合体。美国刚独立的时候,一共由13个州组成,原始移民都属于饱受英国专制独裁压迫的清教徒。他们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漂洋过海来到一块崭新的土地,建立起自己的国家,目的是要充分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益,绝不允许看到中央政权的强大。更不愿意看到中央政府总统拥有英国君王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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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州形成了一个松散联盟,每个州权力大到吓人:每个州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甚至有自己的外交权力,还可以独立印刷自己的纸币,甚至有战争权力;每个州上交中央财政的比例都是不一样的。邦联体制最大弊端是中央政府权力太小,过于疲软,一旦国家陷入经济危机或者战争危机的时候,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可以短时间之内集中全国人力、物力,财力,来打赢一场战争或者化解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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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美英战争,美国惨败,白宫都被英国人烧了,充分证明了邦联体制的弊端。为此,以首届财政部长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鼓吹推动下,美国颁布1787年宪法,美国政体由松散的邦联变为了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联邦制。总统作为联邦制的具体执行人,拥有最高行政权和军事权利,中央政府有向各州收税的权利,有战争权,外交权和铸币权,这些权利是绝对不能下发给各个州的,明确规定各州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但是不能与联邦宪法相冲突,如果各州制定的法律与联邦宪法有冲突的话,必须进行修改到符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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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宪法使得美国总统的权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美国中央政府开始成为了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为之后美国成为十九世纪末期最富裕的经济强国,二十世纪为之后超级大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