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范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程序,进一步强化征退税部门衔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程序 外(工)贸企业可随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外(工)贸企业应在购进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仿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征税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二)外(工)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相关退税资料并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申报盘,将出口退税资料报送县区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审核,主管退税部门应自接到出口退税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退税资料交接清单》,报送到市局退税机关进行审批。市局退税机关应自接到出口退税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外(工)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附送的资料 外(工)贸企业必须使用统一的档案袋、封面及封底,其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具体内容及装订顺序包括: 1、《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三份); 2、《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 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 4、出口货物专用税收缴款书;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出口销售发票(退税专用); 8、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9、销售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核查证明(附件一、仅限市内货源);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征退税机关职责划分 (一)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外(工)贸企业报送的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2、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外(工)贸企业帐薄设置及帐务处理情况,并根据县区退税部门或岗位的要求对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情况与其帐薄进行核实及实地调查; 3、负责对外(工)贸企业出口不退税的货物,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并督促其及时上报核销,对未按规定上报核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根据县区国税局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出口企业清算通知书》,对外(工)贸企业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5、对外(工)贸企业涉及出口退税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6、负责做好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二)县区退税部门或岗位职责 1、负责对外(工)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的装订、内容是否规范、齐全、真实进行审核; 2、负责对外(工)贸企业申报的出口明细电子数据进行预审,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相关电子信息是否相符,对无信息和有信息不符的,督促企业落实调整; 3、对外(工)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审核发现疑点的或根据市局退税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通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4、对外(工)贸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出口货物,及时通知企业不予退税; 5、负责对外(工)贸企业出口不退税资料的审核监督,并督促企业及时上报核销,对未按规定上报核销的及时通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负责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7、负责落实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年终清算,将规定的清算资料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将《出口企业清算通知书》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8、对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违规行为根据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负责做好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10、负责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出口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三)市局退税机关职责 1、负责对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接收、上报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受理对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根据三级审核制度的要求和相关电子信息对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疑点进行核实与调整; 3、负责对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的审批; 4、负责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5、负责做好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四、岗位设置及要求 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应由认证管理岗、监控管理岗具体负责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县区局退税部门应设立预审岗位,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具体岗位设置及要求如下: (一)预审岗位职责 1、对企业申报软盘进行预审,挂审海关报关单、专用发票、代理证明等信息。审核完毕,将审核疑点反馈企业; 2、审核申报资料装订是否符合要求,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企业申报单证数量是否与汇总表所填数量相符。 (二)接单初审岗职责 1、审核申报资料装订是否符合要求,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企业申报单证数量是否与汇总表所填数量相符,并与企业做好交接; 2、全面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退税规定,单证的章戳是否齐全、无误,符合要求,审核纸质资料与有关报表内容是否一致,对有关印鉴及防伪标记利用防伪仪器进行鉴别; 3、申报资料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对审核无误的初审人在汇总表“初审人意见栏”签字确认,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并作好记录; 4、对初审无误的退税资料及时与复审岗进行交接,并作好交接记录。 (三)复审岗工作职责 1、针对某些政策性较强的项目内容进行复审,如退税率、退税货物范围等; 2、对以往退税申报中经常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复核; 3、对复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企业,并作好记录,对审核无误后的资料,签署复审意见后及时移交机审岗进行机审,同时作好交接记录。 (四)终审岗工作职责。县区局税政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企业退税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和把关,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五)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岗工作职责 负责退(免)税资料的接收、整理、归档和装订等工作。 五、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交接回执、核销单附送审核、延期申报等规定按照《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交接回执管理办法》、《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出口收汇核销单附送、审核管理办法》、《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外(工)贸企业,外(工)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外(工)贸企业按照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外贸流通企业
1、企业书面报告。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生产企业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三、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备齐后,由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科务会议讨论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证机关,并协助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扩展资料
资格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二)注册资本(金)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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