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外贸易经营者就是进出口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出口货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的货物进出口贸易中,他们负责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口或出口合同、协议而成为进出口货运单证上境内收货方、发货方的单位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离岸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避税及自由收付外汇,对于没有国内外贸公司的客户还可以起到保护客户资源的作用。
LZ在国内有外贸公司,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考虑设立一间香港公司,以香港公司名义与海外客户做贸易,再以香港公司向国内上海公司采购,报关出口及办理退税均由上海公司操作。
清关资料以香港公司名义出给客户,可以参考如下:
1.Commercial Invoice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2.Packing List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你是货主,直接告诉他们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
4.C/O、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操作,香港公司是没出的。
5.牵涉到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需要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一般都没有问题,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6.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单单不符,会有不符点扣款(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