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抵退是税收的一种形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2、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含义如下:
(1)“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2)“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3)“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3、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1)以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以其他加工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以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予以核定。
(2)举例说明
某生产企业2008年6月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内销6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16万元,适用征税率17%,退税率13%,计算应纳税款、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100×(17%-13%)=4万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17%-(16-4)=-1.8万元。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100×13%=13万元。
第四步:取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作当期应退税额,则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由于留抵税额1.8万元<免抵退税额13万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1.8万元,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3-1.8=11.2万元。因此,该生产企业2008年6月应交增值税0元,应退增值税1.8万元,免抵税额11.2万元。
扩展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是各国政府在鼓励本国货物出口时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对出口货物分别采取免税并退税、免税不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不同的税收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款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
它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前一道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使得出口货物本身就不含税,因而出口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出口不免也不退税。
参考资料: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与增值税抵扣的关系: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金,进项税即购买货物时已经交纳的增值税,就是退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