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利润大,是不是因为企业经营产品的毛利率比较高?没有进项发票抵税,也就是说,你购货的合作伙伴,多数都是自然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发票给你提供。
一般纳税人
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却没有进项发票,那么不仅,企业所得税,而且增值税等流转税的税负也会非常高,那么产品再好,毛利率再高,税收也会吞噬你绝大多数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要改变购货的合作伙伴,要求他们提供发票,如果他们没有自己发票,那么也要求他们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如果没有发票的话,你只有去寻找新的供货伙伴。
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要看你的征收模式,如果你是查账征收,那么也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去要求供货方提供发票,虽然在增值税方面计算方面对供货发票没有什么特别要求,直接按照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进行计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还是需要进货发票来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果没有进货发票,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非常的高,即使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也会将你的利润进行吞噬。
如果你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在这种征收方式下,你的进货发票就用处不大了,毕竟增值税按照征收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也是按照你的销售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国家税收优惠,去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在整个计算过程中,不需要进项发票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不过随着税务局对核定征收控制的越来越严格,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将越来越难申请。
2020,企业怎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我工业园区为例。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5%以内;
小规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综合税负5%以内
案例分析:
某建筑设计公司,2016年收入总额800万,成本2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利润600万全部业务分流到个人独资企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开票额限制为500万,这时就需要按查账征收计算
按照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
假设业务分流500万到个人独资企业则按核定征收计算:
按照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500万*1.5%=7.5万
节税高达140余万,节税比例高达90%
总的来说: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实用的节税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税负高的问题,即:改变收入类型,由工资收入,劳务收入,提成奖金收入变为经营所得收入,从而享受低税率。
其次,企业有一个好的产品,能有比较高的毛利率,肯定对市场前景充满着希望,所以,为了长久的发展,必须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所以应该从源头做好会计核算,把进货发票和费用支出的发票收集齐全,这样才能在税收上得到比较真实的核算。
这种事应该也不是白做,有收益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违法事情不要去尝试,企业经营需要有成本,有办公耗材,劳务需求,技术服务,这个就根据自己业务去选择合适的了。
销项大,进项少那是你企业的实际情况,是行业性质决定的,差额就该纳税,这是增值税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至于你说的利索虚高,我就不明就里了!企业经营利润高不是好事吗?税款交的多,股东分的也多,这不是企业经营的宗旨吗?难道你想偷税?
出口退税需要进项税转出的原因是: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可以做进项税额转出。2.改变了用途,应按新的适用税率(征收率)纳税。3.扣除不能抵扣的项目后的应纳税额。4.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可以做进项税额转出。5.改变用途,应按新的适用税率(征收率)纳税。6.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根据国际贸易理论产生的出口退税政策,要求出口国把出口商品在国内负担的税款全额退还,但在我国现在还没有全部实现,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税制本身的问题,二是国家调控对外贸易的需要。所以,退税率为9%说明你们的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不能全部退回。
对于国家不退给企业的那部分税款,也就是征退税率之差,因为生产企业的内外销的进项无法分开核算,为防止在计算应退税额时多退给企业,所以要预先把征退税率之差从进项中转出,这样,不论企业的出口退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大小关系如何,征退税率之差是不会退给企业的,也就是保证国家不会把超过退税率的部分退给企业。
所谓进项转出,是指将原来的进项税,从应交税金转到响应科目。比如:你所提到的问题,因为产品出口了,进项税的部分就要退税(13%),剩余的4%,根据规定,记入成本。
出口贸易有哪些方式?
进出口贸易方式有如下几种:
1、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2、补偿贸易,国际贸易中以产品偿付进口设备、技术等费用的贸易方式。它既是一种贸易方式也是一种利用外资的形式。
3、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
4、进料加工贸易,是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5、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出口业务享受退税(免抵退)或征税时,其进项税直接抵扣:
符合免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出口业务不论是享受退税或免税,都是免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符合征税政策的,则进项税可以抵扣。
对于不得抵扣的,如果能在开始就区分开的,可认证后不抵扣:对于当期的不能准确区分的进项税额,可在抵扣后再做进项转出,根据当期免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转出进项税,转出额=不能准确区分的进项税*免税收入/全部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