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被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所代替。,进出口企业如果是食品生产行业,是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向质监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即可办理:
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复印件3份;
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企业授权委托书3份;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6.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7.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8.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9.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
10.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执行企业标准的);
企业产品执行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其产品名称、种类、性状及其他属性等必须与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内容严格相符。否则,即视为该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产品可以适用现有的某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11.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1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3份;
13.企业大门、所有原辅材料库、生产线、成品库、化验室的全景彩色照片或彩色打印件(5寸以上)。照片两套。照片由审查组现场拍摄;
14.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国外进口食品流程
贸易公司与国外的业务往来,往往会涉及到“出口样品是否能够申报退税的问题”。今天,深空网小编就在这里和大家详细聊聊出口样品能不能申报退税?具体怎么操作?快来一起看看吧!
出口样品能不能申报退税?怎么操作?
1、对于企业出口样品,假设已经取得了出口报关单且收汇,则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注意,如果是外贸企业,则需具备采购专用发票或者出口增值税缴款书。
2、假设企业出口样品,已经取得了报关单,但是不收汇,则可以直接享受免税政策,进项转出。
3、如果企业出口样品,还没取得报关单,则应当将其视为内销从,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计提。
4、如果企业出口样品的进货专票发票并未取得,那么将无法对出口退税进行申请,也不享受免税的政策。需将其视作内销征税。
5、假设企业出口样品不收汇,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则不用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录入,需在相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完成免税销售额的填写。假设对于采购的进项税额已经进行申报抵扣,则需将其转出。并留存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出口报关单、其他)。
6、假设企业出口样品不收汇,还没有相应的出口报关单。这种情况,需将其视为内销征税,并且出口退税及免税都不能享有。
一般贸易报关出口模式:通常在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时候采用
采用一般贸易报关出口模式时,操作的时候将把出口样品视为正常出口货物。出口后是可以申请办理退税的。
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模式:对于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适用。外汇无论是否收取,均可采用。
非报关快递出口模式:如果货物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或者以下,其适用非报关快捷地出口模式。
1、食品进口国外必须提供原产地证和卫生许可证,生产日期证明
2、食品进口国外出口时候制作的发票箱单,必须提供
3、食品进口所需所有资料:生产日期,原产地证,植检证,发票箱单,提单,销售合同,
食品进口基本流程:
1、食品进口国外必须提供原产地证和卫生许可证,生产日期证明
2、食品进口国外出口时候制作的发票箱单,必须提供
3、食品进口所需所有资料:生产日期,原产地证,植检证,发票箱单,提单,销售合同,
报关报检委托书,适用标准声明,承诺书
4、食品进口设计标签(该步骤可以提前操作,把货物成分、生产日期等信息提供给我们即可)
5、凭提单去换提货单,然后准备提货
6、凭原产地证、卫生证、发票箱单、报关报检委托书等资料,报进境备案。
7、报一般贸易进口,海关查验、审价等,确定价格在合理范围内,货物与申报内容一致
8、货代公司通知贵司交税,完税后,海关放行,告知仓库,仓库放行
9、之后由货代公司安排车队运送货物,或者由贵司安排车队来货代公司仓库提货,听客户指令决定
进口食品需要哪些手续
进口食品需要的手续如下:
(1)食品的进口,进口企业应当持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商出口国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
(3)进口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且报检时需要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