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本章主要阐明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该章节还对协定中的通用术语进行定义。第二章 货物贸易本章旨在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对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承诺作出规定。规定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施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以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等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本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在本章节第一节中,第二条(原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位”的标准。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在第二节中,规定了相关操作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本章节有两个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2)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第四章 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本章通过确保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条款,以及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快速通关的条款,目标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本章包含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本章制定了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制定、采取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本框架,同时确保上述措施尽可能不对贸易造成限制,以及在相似条件下缔约方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视。虽然缔约方已在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声明了其权利和义务,但是协定加强了在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以及紧急措施等执行的条款。第六章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本章加强了缔约方对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履行,并认可缔约方就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达成的谅解。同时,推动缔约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确保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第七章 贸易救济本章包括“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两部分内容。关于保障措施,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权利义务,并设立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对各方因履行协议降税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提供救济。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相关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制订了“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附件,规范了书面信息、磋商机会、裁定公告和说明等实践做法,促进提升贸易救济调查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第八章 服务贸易本章消减了各成员影响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为缔约方间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创造了条件。包括市场准入承诺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国内法规等规则。部分缔约方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市场准入承诺,要求现在采用正面清单的缔约方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模式对其服务承诺做出安排。第八章附件一: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就金融服务制定了具体规则,同时为防范金融系统不稳定性提供了充分的政策和监管空间。除了第八章(服务贸易)规定的义务外,本附件还包括一个稳健的审慎例外条款,以确保金融监管机构保留制定支持金融体系完整性和稳定性措施的能力。本附件还包括金融监管透明度义务,缔约方承诺不得阻止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转移或信息处理,以及提供新的金融服务。本附件还规定缔约方可通过磋商等方式讨论解决国际收支危机或可能升级为国际收支危机的情况。第八章附件二:电信服务附件本附件制定了一套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框架。在所有现有的“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电信服务附件基础上,附件还包括了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元素非捆绑、电杆、管线和管网的接入、国际移动漫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条款。第八章附件三:专业服务附件本附件为缔约方提供途径,以便利本区域内专业服务的提供。包括:加强有关承认专业资格机构之间的对话,鼓励RCEP缔约方或相关机构就共同关心的专业服务部门的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进行磋商。此外,还鼓励缔约方或相关机构在教育、考试、经验、行为和道德规范、专业发展及再认证、执业范围、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制定互相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第九章自然人移动本章列明了缔约方为促进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的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所做的承诺,制定了缔约方批准此类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许可的规则,提高人员流动政策透明度。所附承诺表列明了涵盖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等类别的承诺以及承诺所要求的条件和限制。第十章 投资本章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是对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整合和升级,包括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投资便利化部分还包括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本章附有各方投资及不符措施承诺表。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本章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内容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其整体保护水平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加强。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本章旨在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列出了鼓励缔约方通过电子方式改善贸易管理与程序的条款;要求缔约方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并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合作;对计算机设施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提出相关措施方向,并设立了监管政策空间。缔约方还同意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第十三章 竞争本章为缔约方制定了在竞争政策和法律方面进行合作的框架,以提高经济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建立或维持法律或机构,以禁止限制竞争的活动,同时承认缔约方拥有制定和执行本国竞争法的主权权利,并允许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排除或豁免。本章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缔约方有义务采取或维持国内法律和法规,以制止误导行为、或在贸易中作虚假或误导性描述;促进对消费者救济机制的理解和使用;就有关保障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进行合作。第十四章 中小企业缔约方同意在协定上提供中小企业会谈平台,以开展旨在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协定、并在该协定所创造的机会中受益的经济合作项目和活动,将中小企业纳入区域供应链的主流之中。协定强调充分共享RCEP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信息包括协定内容、与中小企业相关的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中小企业参与协定并受从中受益的其他商务相关信息。第十五章 经济与技术合作本章为实现RCEP各国的共同发展提供了框架,为各方从协定的实施和利用中充分受益、缩小缔约方发展差距方面作出贡献。根据本章,缔约方将实施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促进包容、有效与高效的实施和利用协定所有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竞争、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等。同时将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协定认识到政府采购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着力提高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合作。本章包含审议条款,旨在未来对本章节进行完善,以促进政府采购。第十七章 一般条款与例外本章规定了适用于整个RCEP协定的总则,包括缔约方法律、法规、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定的透明度、就每一缔约方行政程序建立适当的审查与上诉机制、保护保密信息、协定的地理适用范围等。同时,本章将GATT1994第二十条和GATS第十四条所列一般例外作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缔约方可以采取其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行动或措施。本章还允许缔约方在面临严重的收支平衡失衡,外部财政困难或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某些措施。第十八章 机构条款本章节规定了RCEP的机构安排,以及部长会议、联合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结构。联合委员会将监督和指导协定的实施,包括根据协定监督和协调新设或未来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工作。第十九章 争端解决本章旨在为解决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程序。在争端解决有关场所的选择、争端双方的磋商、关于斡旋、调解或调停、设立专家组、第三方权利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本章节还详细规定了专家组职能、专家组程序、专家组最终报告的执行、执行审查程序、赔偿以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等。第二十章 最终条款本章节主要包括关于附件、附录和脚注的处理;协定与其他国际协定之间的关系;一般性审查机制;协定的生效、保管、修订、加入及退出条款等。指定东盟秘书长作为协定的保管方,负责向所有缔约方接收和分发文件,包括所有通知、加入请求、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条约的生效条款规定,协定至少需要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伙伴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后正式生效。
中国走进世界,为什么要加入WTO ?为什么加入WTO对中国挑战和机遇会增多?加入WTO对人民有何积极作用?
从动植物检疫程序的角度来看,进口柑橘和牛肉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 申请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贸公司需要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AQSIQ)申请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进口柑橘和牛肉。申请时需要提供进口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品种、数量、产地、生产日期等。
2. 确认进口商品的符合性:在申请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前,外贸公司需要确认进口商品是否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标准。这通常需要外贸公司联系美国出口商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例如生产过程的描述、原材料清单、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3. 进行动植物检疫:一旦获得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贸公司需要将进口商品提交给中国的动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过程通常包括对商品进行采样、实验室分析、病虫害检查等。
4. 支付税费:在进口商品通过动植物检疫程序后,外贸公司需要向海关支付相应的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
5. 完成进口手续:最后,外贸公司需要完成进口手续,包括向海关提交进口申报表、进口发票、运输单证等,以及向国内销售渠道进行销售。
总体来说,进口柑橘和牛肉需要外贸公司与中国的动植物检疫机构、海关、销售渠道等多方进行协调和合作,以确保进口商品的符合性、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时,外贸公司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避免因不符合要求而导致进口受阻或延误。
加入“WTO”对植保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预计年内即可实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农业的发展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加入”WTO后可以享受缔约国降低关税和贸易最惠国待遇,可以有效利用国际农业资源与市场,有利于增加农产品的出口,开拓国内市场。但加入世贸组织降低关税后,外国农产品的涌入不可避免地将冲击国内市场。我们需要认真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品质,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竞争能力,来迎接这个挑战。植物保护工作是整个农业生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加“WTO”对开展植保工作的影响应采取的对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出口的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要求更为严格,这将影响到病虫草害防治的策略与农药的使用。
加入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增加本国农产品的出口,而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国内市场,抵制外国农产品的进入,常采用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两种手段。加入世贸组织关税壁垒被消除后,技术壁垒就成为限制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关贸总协定第20条有为保障人类健康,对有残留农药的农产品进行贸易限制性措施的规定,乌拉圭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对农产品的检疫也提出了很多限制性措施。因此,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和农产品中是否带有危险性的病虫草生物体则是两个重要的技术壁垒。
联合国粮食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及有些国家制定了各种农药在不同农产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MRL,值),世界组织制定了有毒化合物每人每日允许最大摄入量(ADI值),以这两个值来衡量农产品中农药中否超标。如久效磷的MRL值在棉籽油中为0.05PPm(即一吨棉籽油中不能超过0.05克),棉籽中为0.1克。久效磷的ADI值为0.03克50公斤体重。1605在粮食上的MRL值为每吨0.3克,ADI值为0.00025克/50公斤2体重。由于我国农药产品结构不合理,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品种还在大量使用,有的甚至是当家品种,加上的病虫草害的防治上依赖化学防治,农药使用过多、过滥,因而在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存在的着严重的超标现象。由于目前国际叶市场竞争激烈,因而各国对茶叶中农药残留量要求很严,目前世界上已有18个国家和组织颁布了茶叶上349项农药允许残留标准,新标准的要求愈来愈严,其中否定炒菜杀丁(氰戊菊酯)的残留量缩小了一百倍,而且规定在港口随意抽验,凡超标的茶叶不准进口,实行土封存、销毁或退回。欧盟新标准执行后国内生产的茶叶很多要超标,这一问题不解决,残留超标的茶叶则要退出欧美市场和整个出口市场,对生产造成致命的打击。为此国家农药评审委员会提出,在茶叶上禁止使用速灭杀丁,并得到农业部的批准,通知茶叶产区执行。国内有些单位还在蔬菜、水果、中药材上使用1605,甲基1605、甲胺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农药。另外我们的农药有的也没有按“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规定执行,这样很可能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超标,影响农产品的出口。我们国家将加强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工作,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药残留检测设施。农业部门正在起草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行业标准,以及有严重农药残留问题的惩处办法,使今后的检测经常化、制度化。
加入“WTO”以后,为了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在病虫草害的防治策略及农药的使用上需要逐步调整。要加强综合防治的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品种的抗病虫能力,利用农业栽培措施抑制病虫草害的发生,尽可能减少化学防治的次数和农药的用量。在药剂的使用上合理应用植物源、矿物源农药、生物源农药,逐步减少高毒农药的用量,按“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中规定的要求(如使用对象作物、次数、用量、方法、安全间隔期等)来使用农药。
二、加入“WTO”以后,植物检测作为一种进出口贸易的技术壁垒,将在世界贸易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植物检疫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禁止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带有危险性病虫草生物体的农产品传入。植物检疫分为外检和内检,外检由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内检则由省市县植保植检站负责。
植物检疫其原来的职能是保护农业生产,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植物检疫不仅仅是超导保护农业生产的作用,也具有了开拓国际市场、保护国内市场、为农民增加收入的作用,甚至还有政治意义。为疯牛病牛肉,英国和法国吵得不可开交,就是争夺市场的典型事例。日本在检疫方面提出种种理由禁止我国的水量进入日本市场。多年以来我国则以许多国家的水果上带有地中海实蝇而禁止国外水果进入中国市场,同时禁止旅客携带水果入境,以保护国内市场。改革开放后水果已有进口,但只能从无地中海实蝇为害的水果产区进口,且数量较少、关税较高。植物检疫在政治上起的作用也可找到一些大例子:烟草霜霉病的适生区,禁止从疫区进口烟叶。60年代因政治上的需要从阿尔巴尼亚疫区进口烟叶,只投入到天津,在天津加工,加工出来的香烟只在非烟叶产区的大城市销售。近年在人权问题上,香蕉检疫措施的配合,使拉美一个国家从赞成丹麦的反对中国的人权提案改为弃权。
美国有10个洲的小麦产区有矮腥黑穗病,在中美入关的谈判中,美国要求将矮腥黑穗病疫区生产的小麦出口到中国。美国的论点是有病无害论,有病可以防治。美国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搞双重标准的,它一方面要求中国进口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的麦子;另一方面它又不允许墨西哥的带有矮腥黑穗病的麦子进入美国。
1992年我国农业部门收集了国外1200种病虫草的情况,以危害损失大、国内没有或分布很少、人为能传布、传入后在国内能生存蔓延,防治困难为标准,公布了84种病虫草害为对外检疫对象,如地中海实蝇、稻水象甲、谷斑皮蠹、美国白蛾、小麦矮胂智囊团为穗病、烟草霜霉病、橡胶南美疫病、毒麦、假高粱等,禁止这些病虫草传入。同样很多国家也公布了自己国家的检疫对象,我们国家国内已有发生的水稻的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棉花枯萎病、棉花黄萎病、柑桔黄龙病、美洲斑潜蝇、野燕麦、大豆菟丝子,哈密瓜列当等都被某些国家列为检疫对象,限制从这些病虫草的疫区进口农产品。
加入“WTO”以后,在植物检疫方面,我们受到的压力会加大。一方面在向国外引种时我们要防止国外的危险性病虫草传入,对国外引进的种植材料要做好隔离种植;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措施,如选用抗病虫品种、轮作、药剂防治等压缩现有检疫对象的疫区,直至消灭。
三、加入“WTO”以后,将加速国内农药品种的结构调整,有利于整个病虫草害防治水平的提高、
加入“WTO”后我国的农药工业不会被冲垮。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农药工业已有50年的历史,从科研、加工、生产有一套工业体系,有一定的竞争实力,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是数一数二的;其次是国外农药在进口关税上已经很低,现在是4%左右,加入世贸组织后再降低关税已没有多少余地;第三是国外大公司开发一个产品要化上亿美元,从几万个化合物中筛选,化十年八年的时间,开发成本高,销售价格高;同时国外新农药一般有20年的专利保护期,大公司能垄断价格,所以价格都比较高,农民用不起。我国入关以后仍然是国产农药在国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我国农药企业小而分散、实力弱。我国农药行业的产值只有国外一个大公司的1/2,而全国的农药企业2000个。企业之间恶性竞争、销售价格低、利润低、不能自我积累发展壮大自己,和国外大公司竞争不堪一击。加入“WTO”以后,小型企业在竞争中应关、停、并、转,以保证农药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药产品的结构极不合理。我国农药产品的结构存在三个不合理:一是杀虫剂的比例过低,国际上占46%,我国仅占11%,第二个不合理是有机磷杀虫剂的产量过高,占到杀虫剂总量的70%,拟除虫菊酯,蜕皮激素等其它的农药产量过低。第三胩不合理是有机磷杀虫剂中高毒的甲基1605、1605、久效磷、甲胺磷、磷胺的产量又占有机磷农药的70%。
加入“WTO”以后,随着高毒农药在很多国家被禁用,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我国的农药产品结构将有较大调整。总的趋势是除草剂的品种要增加,产量要提高,杀虫剂的比例要大幅度降低,高毒的品种要逐步淘汰。目前农药领域还有两个革命性的变化值得关注,一是抗病虫的转基因作物和Bt转基因生物农药的出现和一是抗病虫的转基因作物和Bt转基因生物农药的出现和推广,可能导致将来的杀虫剂完全失去市场。二是抗除草剂作物,主要是抗草甘膦的作物(水稻、大豆、油菜、棉花)出现,可能导致今后除草剂市场的巨大变化。国内农药产品结构的调整,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的大量上市将会使病虫草害的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