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5年度第一次分配方案的通知
原出处:商务部外贸司
商贸函〔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全国各经营者2005年度第一次分配可申请数量(商贸函〔2005〕66号),结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经营者申请,现下达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5年度第一次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获得可出口量的经营者,并按照可出口量及《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为有关经营者签发相关出口证书。
二、获得可出口量的经营者,应按照可出口量安排本年度剩余时间内受限纺织品的成交、出运。使用不完的可出口量,应及时上缴。
三、请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做好受限纺织品出口管理数据的技术处理工作。
根据《中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欧盟出口的T恤衫等10类纺织品将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根据中欧双方为落实谅解备忘录达成的行政安排的有关规定,上述10类产品中属于欧盟外发加工产品(以下简称OPT产品)的以及附件1所列产品中属于手工制品(范围见附件2)的,在对欧盟出口时不受相关许可数量的限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向欧盟出口的OPT产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凭经营者出具的欧盟管理部门签发的OPT产品证明(见附件3),为其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有关产品办理出口手续,欧盟海关凭OPT产品证明对有关产品办理清关验放手续。
二、对向欧盟出口的手工制品,经营者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输欧盟手工制品证(见附件4),欧盟海关凭输欧盟手工制品证对有关产品办理清关验放手续。手工制品中凡属《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所列产品的,经营者在出口前须凭手工制品证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有关产品办理出口手续;对不属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所列产品的手工制品,经营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三、经营者在向欧盟出口手工制品或OPT产品时仍需申领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四、凭OPT产品证明和手工制品证书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时,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商配发〔2005〕376号)执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应填写OPT产品证明号或手工制品许可证号和类别号(如输欧5H类填写为输欧5类)。中国海关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书面证书内容与临时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的通知》(商配发〔2005〕379号)执行。
附件:1、棉布、套头衫等产品目录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mage/200507/1121997818283.jpg
2、手工制品产品范围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mage/200507/1121997829034.jpg
3、OPT产品证明样式
4、输欧盟手工制品证样式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mage/200507/1121997840829.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