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进出口的涵义一般进出口是指货物在进出境环节完全缴纳进出口税费,并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可以直接进口在境内自行使用、销售,或者运离关境自由流通的海关结关制度。
这项结关制度与世界海关组织《京都公约》中的“结关内销”和“直接出口”两项约基本吻合。它规定进出口的货物可以永久留在关境内或关境外。同时,本项制度包含着完全缴纳应缴的进出口税费和办理进出境环节各项海关手续两重意义。
“一般进出口”与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指标之一的“一般贸易”并非一个概念。前者是一项海关的结关制度,后者是对外贸易的一种具体交易方式。以“一般贸易”方式对外成交的货物可以在进出口时按“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办理海关手续;也可以因购进后用于加工出口产品,如进料加工,按“保税进出口”结关制度办理海关手续,更可能因其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可以享受关税优惠而必须按“特定减免税进口”结关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而“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不仅适用上述“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同时还适用于其他不同方式进出口,与结关内销和直接出口有关的各种货物。
“一般”一词,是海关业务一种习惯用语,、其本身并无特别内涵,用它作为一种海关结关制度的标志,主要是容易与其他结关制度区别开来。
二、一般进出口的特点
货物按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办理海关手续,其海关监管的过程和货物放行后的状态反映了该项结关制度的特点。
(一)在进出境环节完全缴纳进出口税费
这里的“进出境环节”即海关现场监管环节。“进出口税费”是指货物在进出口时,因与进出口有关,由海关征收的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规费或其他费用。“完全缴纳”是指按照“进出口税则”的税率全额计征。:对于“‘进出口税则”.的税号后无税率的或“关税条例”列明免征税的(即法定减免)则不再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执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家进出境管制制度
对于进出口货物涉及的国家各项进出境管制措施,海关均应验凭有关证件、证书放行。包括许可证、检验验疫证书、审批件等。
(三)现场监管阶段办结海关手续
货物在放行时,应缴清进出口税费并经审单、查验完毕。“放行”是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的最后环节,放行即意味着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
(四)货物进出口后可自由流通
所谓自由流通是指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交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由处置,出口货物须运离关境。
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主要包括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受理申报,并进行审核。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海关应通过初审,确认其是否已具备申报的条件、符合海关受理申报的要求:
(一)报关人资格的审核
海关对报关人是否具备报关资格进行审核,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才接受申报。如:报关单位是否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异地报关是否已办理报关备案手续,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员是否为该报关单位聘用,并经海关批准等等。
(二)报关时限的审核
报关时限涉及三个方面的要求:
1.出口货物应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除明确为“预申报”或要求到监管现场以外查验的外,出口申报时有关货物尚未运抵海关监管区的,海关原则上不予受理。
2.进口货物应在运载该批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十四日申报的,从第十五日起应该按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按日征收滞报金,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按规定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3.进口转关运输的货物按进口货物申报时限规定向进口地海关申办转关运输手续,自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正式申报,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申报手续的、应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三)报关单及随单证的审核
1、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员代表报关人向海关申报的主要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由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和填制规范,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并向海关提交的申报货物状况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监管货物进出口、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
编制海关统计以及处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根据贸易性质和海关监管的要求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分为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不同类别。上述各种不同类别的报关单,有的采用不同的颜色,有的在报关单右上角加盖贸易性质的图章等方法加以区别。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两种形式,即“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随单证。
(1)运输单据。海运进口为提单,出口为装运单;陆运和空运进出口为运单。
(2)包装单据。视包装情况而定,如装箱单、重量单等。
(3)发票。如报关时呈交随发票确有困难,海关可以接受申报。海关审单时有疑问或发现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补交发票;对于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际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而无法在货物出口时提供发票的,可准予免交。
(4)进出口许可证或批文。如属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或者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的批准文件。
(5)检验、检疫证书,如属商检、动植检验、药检、食品检验的货物,报关人应出具相应机关签发的检验或检疫证明。包括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
(6)进出口特殊管制商品的批件、证明。如文物出口的鉴定、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等需受进出口管制的,报关人应出具相应机关签发的批件、证明等。
(7)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调阅的其他单证。例如,交易合同、原产地证明、信用证等。
第二个环节是对货物实施查验。
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除了审核资格和单证外,还需进行查验。进出口货物通关时,海关将审核收发货人的申报与实际进出口货物在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价格等方面是否一致、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并以此确认有无伪报、瞒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法情事。
第三个环节实核放货物。
对一般进出口货物而言,放行是海关现场监管的最后环节,经海关放行的进出口货物,被货主提取或装运出境便可自由流通,因此,放行前必须确认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要的证明、证书已呈交,海关已经验明合法有效;
2、进出口税费已照章缴纳或已采取适当措施能保证追缴;
3、未发现任何违法行为。
限制进口与鼓励出口的政策有
贸易保护主义在限制进口方面,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阻止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口以及采取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等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出口方面则通过出口补贴、退税等形式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十七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限制进口与鼓励出口的政策有:
1、鼓励国际贸易的措施:
(1)补贴:补贴是政府对企业提供的货币或财政支持,其目的是鼓励出口、刺激生产、降低出口价格、加强出口商品的国外竞争力,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2)出口融资。政府经常会通过帮助公司的出口活动进行融资来鼓励出口,主要方式有两种:以低利率贷款给相关企业如提供出口信贷;为公司贷款作担保;
(3) 对外贸易区。贸易区是一个指定的地理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商品可以通过较低的关税和较简化的通关手续出入境。建立对外贸易区会经常带来就业成倍增加的效果。可结合上海自由贸易区的问题;
(4) 政府专门的贸易促进机构。大部分国家政府专门机构促进出口的方式如下①帮助资金来源有限的中小型企业获取海外合同②组织贸易官员和商人进行商务交流,寻求海外合作机会③在海外设立贸易办事处,促进本国产品出口,宣传本国产品;
(5)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出口厂商争夺市场手段)低于成本售出;
(6)外贸风险保险;
(7) 政企合作;
(8)优惠政策,减税降费,双重征税;
(9)大力发展建设全球数字贸易平台和电商平台;
(10)深入发展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参与和倡议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
(11) 召开进出口博览会和各种展销会削减贸易投资壁垒。
2、限国际贸易的措施:
(1)关税,是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
2、配额:是一种商品每年能够进出口的数量所施加的限制。进口配额是进口国对某些商品数量或价格的直接限制,其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商免受低价格进口产品的影响。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对某些产品出口施加数量限制。其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免受这些产品临时短缺的影响,或者减少特点产品的供应量来提高国际市场价格,或由于担心遭到进口国破坏性的关税或进口配额而采取的缓解一国保护主义势力的行动。自愿配额/自愿出口限制是指企业能够限制特定产品出口的数量;
3、管制:是政府对外汇持有、外汇贸易或资金流动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预。其目的一般是维护本国的利益,谋求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本国汇率稳定,防止投机资本的攻击。根据各国管制的宽严程度,外汇管制分为三类:严格的外汇管制、部分外汇管制以及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不加限制。作用:①保留价值和降低资本外逃风险向出口商提供优惠的汇率促进贸易;向进口商提供不利的汇率限制进口。②限制外国经营收入汇回本国利润,对跨国企业造成损失;
(4)禁运和出口管制:禁运多数时候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歧视、经济封锁和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也被用来压低国际市场上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价格,从而控制产品出口国的经济命脉;
(5)反倾销政策:倾销是一国企业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大规模抛售商品并给国外竞争者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根据倾销商品的具体目的和时间的不同,倾销分为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三种。反倾销政策旨在惩罚从事倾销的外国企业,其根本目标是保护国内企业摆脱不公平的国外竞争;
(6)反补贴政策:补贴是出口国政府对本国企业提供的货币或财政支持。反补贴政策旨在惩罚从事补贴的外国企业,其根本目标是保护国内企业摆脱不公平的国外竞争,方式是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指产品进入一个国家用于抵消出口国家给予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补贴的关税;
(7)投资壁垒:外国企业在某特定行业的投资收购活动,国家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所有权方面的限制。货币管制是指对硬通货(如美元、日元和欧元)外流的限制,又是这种限制也会阻止外国货币向本国流入,有两个作用,保留价值和降低资本外逃风险;双重汇率管制是指向出口商提供相对优惠的汇率以便出口,而向进口商提供另外一种相对不利的汇率以限制进口;
(8)进口许可证:要求进口企业获取进口许可证或相关的政府许可证;
(9)当地具体要求:要求生产商用当地资源,至少进行一定的附加值活动;
(10) 行政官僚手段:施加在进口商上,阻碍其进行投资的繁琐程序;
(11) 其他政府干预政策。国产化规定、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管制、国内税、进口押金、政府采购等;
(12)非关税壁垒:除开关税以外一切限制措施(灵活性、针对性、更强保护、隐蔽性和歧视性)非关税壁垒大总结:直接限制进口措施:进口配额(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自动出口限制,进口许可制度,进口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进出口国家垄断;间接限制措施:外汇管制,进口押金,政府采购政策,各种国内税,新贸易壁垒(更严格的技术、环境和社会壁垒)以及他行政和法律等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