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在商品出口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目的在于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补贴是当今国际贸易中运用最广泛的干预形式。鼓励出口的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实施出口补贴,就使产品具有“双重价格”——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内销价)和销往国外市场的价格(外销价),外销价低于内销价。 出口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直接补贴是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战后,美国和欧洲一些发达的工业国家对某些农产品的出口,就采用这种形式。这些国家农产品的国内价格一般要比国际市场价格高,向国外销售的价格损失由政府补贴来补偿,有时补贴金额甚至超过实际差价。另一种是间接补贴,也称隐敝性补贴,即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的所给予以的种种财政上的优惠。 二、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政府对国内产品所征的货物税或加工出口前所缴纳的原料进口税,在制成品出口时予以退还。这是间接补贴的一种形式。
国际贸易鼓励出口和管制出口的措施主要有:
鼓励出口的措施:
1. 利用资本输出带动商品输出。
2. 出口信贷。
3. 出口补贴。
4. 外汇倾销。
5. 商品倾销。
6. 宏观调和。
7. 建立自由贸易区。
8. 出口加工区。
9. 发放出口信贷。
10. 政府直接采购。
11. 鼓励民间采购。
12. 税收减免。
13. 财政补贴。
14. 优惠贷款。
15. 出口担保。
16. 福费廷业务。
17. 政治手段。
管制出口的措施:
1. 国家垄断。
2. 征收出口税。
3. 出口配额。
4. 出口许可证制。
5. 出口禁运。
6. 出口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