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商品流向分
出口贸易是指将本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国外市场销售。
进口贸易是指将本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入到本国市场销售。
过境贸易是指甲国的商品经过丙国境内运至乙国市场销售,对丙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
2、按商品形态分
有形贸易:有形贸易是指有实物形态的商品的进出口。
无形贸易:无形贸易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
按是否有第三者参与分:
直接贸易 直接贸易是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的商品行为。
间接贸易 间接贸易是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的商品行为。
转口贸易 间接贸易中的第三国就是转口贸易国,第三国所从事的就是转口贸易。
3、按货物出入国境或者关境分
总贸易 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过境贸易列入总贸易。
专门贸易 专门进口加专门出口即为专门贸易。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即为专门贸易额,过境贸易不列入专门贸易。目前采用这种划分办法的主要有法国、德国、意大利及瑞士等。
4、按货物运输方式分
陆运贸易 是指陆路相连的国家之间的贸易。通常采用陆路运输方式,主要运载工具有火车,汽车等。
海运贸易 海运贸易是指通过海上运输的贸易。船舶是主要运输工具。国际贸易中,绝大部分货物是靠海上运输完成交付的。
空运贸易 空运贸易是指采用航空运输方式进行的贸易。一般用于贵重或数量较少,且无法经受长时间运输的商品。
邮购贸易 邮购贸易是指采用邮政包裹方式寄送货物的贸易。数量不多的货物如样品等,通常采用这种方式,其主要优点是服务周到、方便客户。
1、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明确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
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
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参考链接:国际贸易(商品和劳务的国际交换活动)_百度百科 ?
进出口货品商品归类?
出口贸易类型包含以下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2.补偿贸易
3.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4.进料加工贸易
5.寄售、代销贸易
6.边境小额贸易
7.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8.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9.租赁贸易
10.出料加工贸易
11.易货贸易
出口贸易流程
1)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①国际商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②对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③落实出口货源;
④出口商品经营方案的制定;⑤建立业务关系;
⑥经贸洽谈人员的选派与洽谈内容的确定;
⑦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与企业域名注册。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
①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②申请原产地证书
③接受法定检验或委托鉴定,取得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
④催证、审证、改证
⑤制作各类单据
⑥办理托运手续
⑦投保⑧报关;交纳关税⑨装运;换取提单⑩缮制单据
缮制单据后提交至银行,接下来就是:审单复单→结汇→退税→合同归档
总而言之,掌握出口贸易的相关知识对外贸工作者而言是很有必要的,熟悉了出口贸易的流程,能够有效提高外贸业务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当面对国外的客户时,能够熟悉的操作出口贸易的流程也能显示出外贸人员的专业工作技能,这足以让国外的客户更加信服。
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的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因此,货品的归类,应遵循《税则》中所列《归类总规则》的有关规定: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
一、本税则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税则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
(一) 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
规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己在某一品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为管状的中间产品,其一端封闭而另一端为带螺纹的瓶口,瓶口可用带螺纹的盖子封闭,螺纹瓶口下面的部分准备膨胀成所需尺寸和形状。)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
规则二(一)
(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己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六、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可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零件必需是无须进一步加工的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零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八、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的总注释(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
九、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