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现在国家对申办进出口企业要求大大降低,只要申办企业依法办理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即可。无论是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私营企业,工商个体户,新成立公司都可以办理。无注册资金,年销售额限制。即使您办理了进出口权如果最近三五年没有从事外贸贸易也不会被取消资格。
干货,如何办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
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外经公司
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
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
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
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
三、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
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条件,企业申请进出口权需要什么资料
企业办理进出口权流程:
1.企业经营范围无进出口字样的企业,需及时申请进出口权;
2.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到所在区县税务局;
3.到商务局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7天后领取《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到海关办理报关登记手续,到公安局申请报关专用章,申请海关登记证,获得十家企业的海关代码;
5.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6.获得入网许可和预约IC卡,向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备案;
7.工商、税务、海关联合审批发卡、购买IC卡、软件、读卡器,根据预约情况,在10-15个工作日内成为中国电子口岸的正式会员;
8.外hui管理局进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付汇备案手续;
9.外hui管理局外hui账户开立申请备案手续;
10.外hui申请开通进出口收付外hui管理局;
11.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企业办理进出口权的条件
进出口经营权,是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必备要素之一。想要办理进出口权,首先需要知道企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
要办理进出口权,首先要求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包含“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或“经营进出口业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相关的字样。
因为,经营范围决定了公司能够开展哪些业务。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包含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字样,想要申请进出口权,就要先进行范围变更,增加上去。
2、银行基本账户+外币账户
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时候,外币账户是必须要有的,而开设的前提,是公司已经办理了银行基本账户。所以,办理基本账户和开设外币账户,很有必要。
3、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是公司到海关进行公司业务操作时,需要用到的章。因此,也是需要进行办理的。
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就可以按照流程进行办理,在资料准备齐全后,就需要去相关部门提交资料,然后按照流程进行申请即可。
企业办理进出口权材料:
1、营业执照;
2、开户许可证;
3、法人身份证原件;
4、公章,法人私章;
5、法人的****及邮箱,公司座机;
6、公司的英文名称及英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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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条件有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对外贸易流通企业在30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在200万元以上等。企业申请进出口权需要的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章、法人章、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等。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条件有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对外贸易流通企业在30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在200万元以上等。企业申请进出口权需要的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章、法人章、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等。
一、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条件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条件如下:
1.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商年检,年检合格。 2.注册资本对外贸易流通企业在30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在200万元以上。 3.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税务年检,年检合格。 4.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年内未担任过被吊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在此提醒您,企业进出口权全称是指自主经营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二、企业申请进出口权需要什么资料企业申请进出口权需要的资料有: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公章、法人章等; 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 4.公司基本户开户信息; 5.法人与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与电子档; 6.公司的邮箱,座机,传真号,邮编;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8.公司的英文名称以及公司的英文地址。三、企业进出口权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办理进出口权的流程:
1.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到所在区县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3.到所在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 4.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5.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 6.向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软件、读卡器、17999拨号上网卡; 7.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 8.根据企业进出口岸的不同,到所属地海关办理异地备案关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