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除了海运费、各种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币值附加费等)以外,还会收取THC码头操作费(470元/20’),熏蒸费(300/20’),报关费(150/单),港口包干费(1390元/20’ 含过磅费),邮寄费用等。一般小的费用就可以省略了,比如邮寄费,其他费用可以跟货代使劲谈,压低压低再压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外贸海运(海运分拼箱和整柜)经常会涉及目的港费用,起运港费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港口收费项目都有一些差别,大致如下:
目的港费用:
1、清关费C/C CHARGE;
2、送货费DELIVERY CHARGE;
3、操作费HANDLING CHARGE;
4、码头操作费THC;
5、港杂费:进口商检,码头安保,提箱费,污箱费等。
集装箱海运运价与运费的计收
1、集装箱海运中货物的交接方式及运价构成
在这种交接方式下,船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是从进入起运港码头堆场开始至离开目的港码头堆场为止。
船公司的运价构成为:起运港堆场(码头)服务费(包括接受货物、堆场存放、搬运至装卸桥下及有关单证费用),装船费用,卸船费用,目的港堆场服务费(包括从卸桥下运至堆场、堆存与交付费用及单证费用),如使用的集装箱是船公司提供的。
还应包括从发货人提取空箱至拆箱后返回空箱这一规定期间(免费使用期)的集装箱及设备使用与保险费(以下简称为集装箱使用费)。
在大部分港口,堆场服务费与装卸船费都以港口装卸包干费形式收取。在我国港口包干费中还包括装港堆场卸车费与卸港堆场装车费。
在这种交接方式下,船公司运价构成为起运港、目的港堆场服务费及装、卸船费用,海上运输费用,集装箱使用费和目的港
CFS拆箱服务费(包括堆场至CFS重箱搬运费、拆箱费用、货物在CFS库中存放及保管费、交付费用和有关单证费用和空箱回运至堆场的搬运费)。
CFSCFS交接方式下,承运人接受与交付的货物均为拼箱形态。船公司运价构成为起运港CFS装箱服务费(包括接受与存放保管货物费用。
堆场至装箱场地的空箱搬运费,装箱费用,重箱至堆场搬运费和有关单证制作管理费),堆场服务费,装船费,海上运输费,目的港卸船费,目的港堆场服务费,拆箱服务费和集装箱使用费。
各船公司一般用运价本来说明各航线的运价。有的运价本海上运费中包括装箱费,如不是承运人装箱、船方应将这部分费用退给实际装箱人。
有的运价本中还规定装拆用费用,包括从承运人指定地点领取或送回箱子的费用,因此发货人应事先熟悉运价本中收费的含义,以免多付或少付费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第二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第四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据《价格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港口收费项目、标准及监督电话。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第六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
引航距离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公布,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第七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航行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表3)的规定计收引航费。第八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沿海港口按表2编号2(A)、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按表2编号2(B)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第九条 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第十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以及水上浮物,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船舶)马力(净吨)与所拖船舶(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净吨(体积)相加计算。第十一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第十二条 沿海港口引航和移泊的最低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和港口移泊的最低计费吨为300净吨(马力)。第十三条 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第十四条 沿海港口进港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但引航员已上船的,按0.05元/净吨(马力)计收引航费,最高收费额为500元。申请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的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引航员已经上船的,引航员的差旅费、交通费由申请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