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问的是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有几个吗?36个。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共36个: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哪乱宽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陪型、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基本原则主要如下:(1)最惠国待遇原则。该原则规定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等方面,如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无条件和非歧视是该原则的基本精神。(2)非歧视待遇原则。为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该原则规定: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该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实施来实现的。(3)国民待遇原则。原则规定:一缔约方从另一缔约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税收和法令规章方面享受其国内同类产品同等的待遇。该原则可视为最惠国待遇的补充,是非歧视原则在对进口产品的国内措施方面的体现,以防止由于国内行政及立法措施而造成的保护主义。(4)互惠原则。是总协定在互惠互利基础上,以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为目标的关税谈判的一条重要原则。它使缔约双方的贸易建立在一方予以对方对等的补偿,以换取其所实施的某项优惠待遇的互惠的基础上。该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结合实施,以避免缔约方由双边互惠而导致的差别待遇。总协定通过缔约方以行等减让及相互之间提供互惠的方式来保持其贸易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5)透明度原则。为总协定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要求缔约方为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其有关进出口货物规定,应迅速公布一切涉外及外贸的法令、条例和行政决定,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以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6)关税减让原则。该原则作为非歧视、最惠国待遇、互惠及透明度诸原则的实际执行载体。关税减让以互惠为原则,通过多边关税减让谈判来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由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