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是进口商出口商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口合同的履行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出口合同的准备流程
一、货(备货);
二、证(催证、审证、改证);
三、运(托运、报关、保险);
四、款(制单、结汇);
我国出口贸易中,多采用海上运输交付货物,由我方安排运输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居多。下面以我方安排运输的单式海运CIF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方式结算合同为基本介绍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环节及有关问题,采用其他贸易条件和支付方式的合同,除某些细节有些差异外,基本做法大体相同;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一:备货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二:催证、审证、改证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三: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四:制单、结汇
(一)备货: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的要求,进行准备货物的工作。
01,按事先协议或进货合同向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
02,核实并检查应收货物的品质、包装、数量等情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03,有的货物即使已经验货进仓,尚需根据出口合同规定要求再次进行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在外包装在加刷运输标志和其他必要的标志;
04,《国际货物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
0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完全做好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而且还应做到符合合同中未作明文规定但按法律和惯例当事人应尽的默示义务;
06,在备货过程中,对以下问题尤其应该重视:
(01)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A,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
B,凡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和样品相一致;
C,如即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D,此外,货物的品质还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和在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02)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A,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需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寂足; B,为便于补足储存中的自然损耗和国内搬运过程的货损,以及按合同溢短装条款的溢装之用,备货数量一般以略多于出口合同规定的数量为宜;
C,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也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
(03)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运输要求
A,倘若合同未对包装作具体规定,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
B,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应以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进行包装;
C,在备货过程中,对货物的内外包装和装潢,均需认真的进行核对和检查,如发现有包装不良或破损情况,应及时加以修整和换装,以免在装运时取不到清洁提单,造成收汇困难;
D,包装标志包括运输标志(唛头)的内容和式样,如合同有规定或客户方面另有指定的,则应按合同规定或客户指定的办理;如合同未规定,客户对此又无要求的,由我方自行选择刷制;
E,如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使用特定文字的(如海湾国家要求用阿拉伯文),一般应予照办;
F,标志的刷写要部位和文字大小要适当,图案字迹要清楚,使用的颜料要不易退色; G,在保证商品质量和不违反出口合同的前提下,还应尽可能压缩货物包装的体积或降低货物包装的重量,以节省运费支出;
(04)货物备妥的时间应严格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并结合船期进行按排。在时间掌握上,一般还要适当留有余地;
(05)对于情况不够了解或资信欠佳的客户,以及系按客户要求定制的规格、花色、造型特殊不易他售的货物,一般应按合同规定,在收取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再正式投产,以防对方不履行合同时造成商品积压处理困难等损失;
(06)凡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出口合同约定应由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应按规定手续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法定检验,包括应经检疫的动植物及产品包装容器,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证书或其他凭证验收。未经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或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07)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供任何权利或请求的
A,这在法律上称为对卖方的权利担保,即卖方应保证对所售货物享有佥的完全的所有权;
B,他应有权出售该项货物,并保证买方能安宁的占有和支配该货物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侵扰。也就是说,卖方不能把非法侵占他人权利得来的货物出售给买方,以致于使买方遭受该项货物的合法权利人(包括所有权和抵押权)的追索或指控;
C,准备交付的货物还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版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请求的;
D,但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此项权利或请求以卖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E,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其他供应的,卖方不可能承担上述义务;
(二)催证、审证、改证
凡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合同,买方还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而且所开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相符或者虽有不符,但其不符内容能为卖方接受的。 01,催证
A,催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信用证送达卖方;
B,按时开证本是买方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
C,催证的方法,一般直接向国外客户(开证人、实际买户或中间商)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商请银行协助;
02,审证和改证(保证及时装运货物和收汇安全)
A,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保证文件,开证银行的信用、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因此,信用证开到后,应即根据买卖合同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逐项认真审核;
B,从原则上,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必须与买卖合同规定一致,在未征得卖方同意前,不得随意添加或改变;
C,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和有关银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D,在审证时,如发现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或内容时,应及时向开证人提出要求进行修改;
(三)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
A,在备妥货物和落实信用证以后,出口企业即应按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对外履行装运货物,即交付货物的义务,安排装运货物涉及的工作环节甚多,其中以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等工作,尤为重要;
B,托运就是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或其他有权受理对外货运业务的单位向承运机构或其代理人办理海、陆、空等出口运输业务;
C,报关有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出口报关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通常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关验有关单据、证件,并办理货物通关出境的手续;
D,装运一词在F组、C组术语许可证立的买卖合同中通常视作与“交货”同义词。按照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六条的解释:用于规定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将被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发运”、“收妥待运”、“邮局收据日期”、“收货日期”等类似词语,还包括在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下的“接受监管”。简言之,“装运”是指出口企业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负责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承运人位置;
E,投保
指在履行CIF或CIP出口合同时,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或运输工具后,外贸企业将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据;
F,货物装运完毕,应及时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se)。其目的是使买方及时了解装运情况,以便准备收货,并在必要时办理保险的加保手续。如为FOB、CFR、FCA、CPT合同则由买方接到装运通知后自行办理投保手续。通知的对象可以是中间商,也可以是实际买户,有时也可以是信用证的开证行,视客户要求和信用证规定而定。通知的内容主要有: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装运地点、装船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等。在履行FOB、CFR、FCA、CPT条件的出口合同时,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则尤为重要;
(四)制单、结汇
01,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即按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限期内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02,按照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规则,由于卖方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或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违约时,根据违约的情况和程度,买方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A,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索赔);
B,延迟履行;
C,减低价格;
D,交付替代物;
E,修理;
F,宣告合同无效等;
03,当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采取任何一种补救措施时,都不影响受损害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损害赔偿金额都应与受损害一方所遭受的包括的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以
可以预料到合同损失为限;而由于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有效签订以后,买卖双方就应该根据合同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已的义务。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按CIF术语和凭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的合同,在履行这类出口合同时需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准备货物:
备货有两个程序
1) 备货,是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厂家或仓储部门下达订单,要求其按订单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刷唛等。
2) 报验,凡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以后,就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准出口。
落实信用证
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因此,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三项内容:
1)、催证,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对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2)、审证,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条款应该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某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和合同的顺利执行,银行及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特点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一、国际贸易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1、国际性。
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不管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是什么。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其签订的合同即为?国际性?合同;反之,合同被称为?国内?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为?营业地?。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有产,而不是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完成,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运往他国境内,并在其他境内完成货物交付。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被认为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的联系,因此在法律的适用性上,各国法律的规定就与国内合同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有三种: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
二、国际贸易合同主要形式
国际贸易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包销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寄售合同、易货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形式。
三、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作用
首先,国际贸易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这种合同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贸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国际贸易合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双方的纽带,对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即违约。当违约造成损失或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依据相关适用法律提出索赔要求,违约方必须承担造成的损失。如果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终止合同时,必须提请对方确认。如果对方不同意修改或终止合同,除非提请方证明出现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否则,提请方仍需履行原合同。
四、国际贸易合同的格式
买卖双方经过磋商,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达成,合同即告成立。但在实际业务当中,按照一般习惯做法,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还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即签订合同。
1.书面合同的类型
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格式和名称不尽相同,形式很多,均无特定的限制。一般常用的有销售合同、购货合同、成交确认书、协议、备忘录、意向书、订单等。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书面合同是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两种。
(1)正式合同(contract)
它是带有?合同?字样的法律契约。包括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合同的文字解释要清楚,经济责任要明确,并对双方要有约束性,签订手续完备。
(2)确认书(confirmation)
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些,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3)协议(agreement)
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只要协议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规定,即使书面文件上被冠以?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一经双方签署确认,即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2.书面合同的作用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在法律上,当双方当事人在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端或纠纷时,提供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一种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也可作为仲裁员和法官进行仲裁和作出判断的一个有力的证据。因此,签订书面合同,为将来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法律的依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一份包括各项条款的合同,则会给履行带来许多不便。所以在业务中,双方都要求将各自应享受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用文字规定下来,作为正确履行合同的依据。
(3)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时合同的生效是以书面签订合同作为条件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所交换的信件、电报、电传也常常可构成书面合同。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只有当签订确认书后,合同才告成立。否则在此之前,即使双方已对交易条件全部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也不存在法律卜有效的合同。
3.书面合同的格式
书面合同的格式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约首
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