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公章可以含有英文,但有明确的规定。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草案) 》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详见《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草案) 》第十二条规定。
附: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2.《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草案)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公安部令第 20 号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 1993年10月18日发布施行)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8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公安部令第17号发布)
(一)备案登记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018年深圳公司申请进出口权流程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全流程网上注册/变更等)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如果没有“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就得先去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由于我公司在注册时已经加了进出口的字样,所以这一步我不需要办了。
二:外经贸备案,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1.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在线场景办事服务网址
2.
点击“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进入在线办事场景服务;(左侧是关于备案登记的具体流程)
3. 点击左侧的 “在线申请”;
4. 点击下面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在线申报”;
5.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后点击“备案登记”,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填完后打印登记表(需正反面打印并签字盖章);
6.
4个工作日后,企业可在备案登记系统查询进度。能查询到企业信息即表明企业的备案申请已被核准通过;
7.网上已查询到企业信息即可带齐以下资料到企业注册地址所属区商各部门主管办理;
1. 网上打印并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
3. 经办人身份证,企业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4.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备注:
取完登记表后可以顺便去电子口岸的27号窗口咨询一下办理电子口岸需要哪些资料,那个人会给你一份表格和一个信封,信封上有注明在办理电子口岸时具体需要哪些资料,拿回去填好表格,下次带齐资料来办就可以了。
三:海关备案,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第一步:申请人申请办理海关注册相关业务必须录入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业务的电子数据,如未录入电子数据,窗口将不予受理申请。
新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都需要委托海润通公司录入;(就在海关科技大楼一楼)
从市民中心取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直接去深圳海关科技大楼,委托海润通公司录入,
海关科技大楼地址:深南大道2006号(深南路和彩田路交接处,凤凰大厦东侧,从市民中心办事大厅出门沿福中三路东行第二个红绿灯右转然后从海关大楼西门进入)。委托海润通公司录入时请带齐以下资料:
1.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业务材料签收表》,直接去海润通公司取或网上下载,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 营业执照; 4. 经办人身份证;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直接将以上资料全部交给海润通公司,他们录入完后会将这些资料交给海关的,不用自已去交了,3个工作日后直接到市民中心52号窗口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就可以了,代理录入的费用是30
元。
四:电子口岸,领法人卡、操作员卡等
填好上次从27号窗口取的那个表格后,并带齐以下资料一起放到那个信封里,然后到市民中心29-32号电子口岸窗口办理,(先取号)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法人卡和操作员卡每个120元,
第一次办的话,数据光盘和读卡器也需要购买,如果以前办过有读卡器和数据光盘这次就不需要买了。工作人员会给开个单和一张他打出来你签字的协议,4个工作日后到服务大厅的
马路对面一楼交费,然后到28号窗口取卡
五:检验检疫局备案,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先要在网上申请,进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点击进入“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3.选择新用户,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点击“注册”,进入报检企业管理系统。
4.点击左侧的“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然后填写企业信息,申请完后打印表格;五.带齐以下资料去检验检疫局现场办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1). 网上申请并打印的《自理报检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 3). 营业执照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地址:
高技校后面那个“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左楼1楼大厅取号交材料当场领证。
六:外汇管理局名录登记(人民银行11楼)带齐以下资料到罗湖大剧院旁边的人民银行11
楼办理:(需要带上公章及法人私章)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
4.企业营业执照
5.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明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验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排队交材料,办好后工作人员会给你一张网上业务开通的确认书,上面有网上业务的用户代码及密码。
七:刻报关专用章
带齐以下资料到公司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我去的是南山分局,所有资料只看原件,不用复印件。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4.刻章卡
备案完后会给公司法人的手机发一条信息,然后凭信息上的密码到刻章店刻章
即可。如果没有时间去公安分局也可以带齐资料直接到刻章店刻章,刻章店会帮你去公安局那办理备案。可以根据以下步骤来办理,为了节约时间,有几项是可以同时办理的。
第一步:先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
第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检验检疫局备案、刻报关专用章
第三步: 电子口岸注册登记,外汇管理局名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