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的税率的税种有两种:一种是车辆购置税;一种是预提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按预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课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税率10%是什么税
1.
出口关税=FOB离岸价/(1+出口税率)×出口税率
举例:产品出厂含税价100,
佣金比例为10%,
其他杂费为10元,产品出口税率为20%
,
FOB净价为100+100*10%+10=120
(不考虑退佣及利润),
则出口关税为120*20%=24元,FOB报价为120+24=144元。
再按计算公式:出口关税=离岸价/(1+出口税率)×出口税率=144/(1+20%)x20%=24元,两者算出来的出口关税是相同的。
2.
不是很明白你这里讲的分类,我理解为产品分类,如果是指产品分类的话则是的,因为不同产品类别出口税率
是不同的,则对应关税则不同税率计算
3.
航运费用会包括:看是内河运输还是海洋运输
,
如果是要分摊到产品里面则就直接将总费用分除以装运数量即可得每pc的成本运费内河运输业务一般以会计期作为成本计算期,海洋运输业务应以航次作为成本计算期。
航次运行费用可以包括,
将费用加总即可:
(1)
燃料费
(2)
港口费(3)
货物费,
(4)
集装箱货物费(5)
中转费(6)其它
..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下列货物中适用 10%增值税税率的
税率10%是税种如下:
1、陆路运输服务;
2、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5、邮政普遍服务;
6、邮政特殊服务;
7、其他邮政服务;
8、基础电信服务;
9、不动产租赁服务;
10、工程服务;
11、安装服务;
12、修缮服务;
13、装饰服务;
14、其他建筑服务;
15、转让土地使用权;
16、销售不动产;
17、粮食、食用植物油;
18、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9、图书、报纸、杂志;
20、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21、农产品;
22、音像制品;
23、电子出版物;
24、二甲醚;
2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法律主观:
增值税是什么?它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调整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B、《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A、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B、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C、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D、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F、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A、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B、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C、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F、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G、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H、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J、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二、小规模公司怎样转为一般纳税人公司
税务登记证件或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公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前往当地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现在很多地方都实行预约办理的,所以办理前我们最好预约一个文书类的号。然后将资料带齐,证件原件跟复印件都带上,还用公章。因为去到我们还要填写表格,盖公章的。
去到当地国税服务厅,去咨询台问工作人员拿取需要填写的申请表,一般需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不过各个地方可能稍微有点差异。具体按所在地国家税局规定。
将表格填写好后,盖上公章。然后就取号,等叫号。到时将表格给工作人员就可以了。一般纳税人申请结果送达是当场送达的。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是什么
1、开具发票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开具3%的普通发票或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一般纳税人销售只能开具17%的普通发票或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成都文谚财务小文老师:17790288660,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
3.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
4、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分为13%税率、17%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按3%;(免税的除外)。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调整规定有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