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跟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出口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和制度。一般来说,不是能源类的产品,出口是免税的。故出口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税和出口补贴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了国家规定的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之外,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之后,持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九)提升传统外贸数字化水平。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加强研发设计,开展智能化、个性化、定制化生产。鼓励企业探索建设外贸新业态大数据实验室。引导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传统品牌价值。鼓励建设孵化机构和创新中心,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到2025年,形成新业态驱动、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外贸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商务部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政策框架。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动态调整机制,设置综合评价指标,更好发挥试点区域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试点区域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吸纳更多内贸主体开展外贸,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质量、改进技术、优化服务、培育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放大对周边产业的集聚和带动效应。到2025年,力争培育10家左右出口超千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继续执行好海关简化申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等试点政策,优化通关流程。扩大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范围。对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且可追溯交易真实性的市场采购贸易收入,引导银行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国发放出口补贴对本国经济的影响
都是一种贸易保护政策,关税是为了保护国内进口竞争部门,而出口补贴是为了鼓励出口部门,都是为了本国的发展。关税会提高相对价格,使本国贸易条件改善,福利水平提高,而出口补贴会使本国贸易条件恶化,福利水平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一国发放出口补贴使出口国的消费者受损,政府补贴损失,社会福利损失,贸易条件恶化。
出口补贴对于出口国来说,会造成福利水平的下降,对于贸易大国福利损失要比贸易小国更大。而且,受出口补贴的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小,出口国的市场份额越大,补贴的损失越大。出口补贴的局部均衡分析表明,出口补贴提高了补贴产品在出口国价格,降低了该产品进口国的价格,补贴成本明显超过收益。从出口补贴的一般均衡分析,看补贴政策的福利效应一般性均衡分析是考虑到相关市场之间的反馈效应,同时决定所有市场的价格和数量的一种分析方法。
出口补贴的目的与基本作用:
1、出口补贴的目的在于降低本国出口产品成本已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出口。整体看来实施出口补贴:
2、对出口国的影响在于:
(1)贸易条件效应。出口补贴使得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降低,对本国出口不利。
(2)出口扩大效应。同时产品价格下跌会刺激出口。对进口国的影响在于:使进口国国内价格下降,进口国消费者受益,对进口国同类产业威胁,损害。因此进口国会采取反补贴税或抵消关税来抵抗这种不公正竞争手段。
综上所述,出口补贴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在于使进口国国内价格下降,进口国消费者受益,对进口国同类产业威胁,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