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在城市道路拖走小型车辆(2.5吨以下货车、15座以下客车)的,每次收费标准为200元(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在城市道路执行空2元/公里、重5元/公里的标准,但基价起点为200元。
2、中型车辆(2.6-7吨货车、16-40座客车)在市区道路上每次300元,道路上实行空车3元/公里、重车10元/公里,但基价300元起。
3、市区大型车辆(7.1-14吨货车、41-60座客车)收费标准为400元。在高速公路上,空车4元/公里,重车15元/公里。底价350元起。
4、特大型货车(14.1吨货车,61座以上客车)市区400元/次,公路上空车4元/公里,重车20元/公里,基价400元起。
5、三轮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每次拖曳分别按100元和30元收费,道路上有事故拖车时执行基价起步价分别为100元和30元。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于2011年8月8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用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杜绝“漫天要价”式的拖车费。
按照新规定,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分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两项。牵引费和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牵引费由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组成。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规定分别明确了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但是单次不能超过一千五百元。
新规定还对“公开、公平、公正”的收费程序作出多项设置:凡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都应将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示;作业前,服务单位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所需的作业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上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的明细内容,同时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并经当事人或委托人确认。 北京市发改委收费处相关负责人2011年表示,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大力整治和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对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成本进行监审,拟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将严格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行为。要求企业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明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同时应在实施救援前向当事人出示标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告知单,由当事人确认后收费。
此外,市发改委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不明码标价、采用误导方式实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