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可以理解为在外贸结算中应用的证书、单据与文件等,还包括信用证和国际结算中的其他有关单据和证书,以及用于处理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只要是在外贸业务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单据与证书。
一、按单证的性质划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1、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
2、金融单据——汇票、支票、本票
二、按单证的用途划分为:
1、商业单据——商业发票、形式发票、装箱单、重量单
2、资金单据——汇票、支票、本票
3、保险单据——保险单、预借单、保险证明、投保单
4、官方单据——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检验检疫证
5、随单据——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装运通知、船舱证明
6、货运单据——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空运单、公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单据、内河运输单据、专递和邮政收据、报关单、报检单、托运单等
三、根据业务环节划分为:托运单证、结汇单证、进口单证
四、按交易双方涉及的单证划分为:进口单证和出口单证
1、进口单证——进口许可证、进口报关单、保险单、信用证
2、出口单证——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包装单据、商业发票、保险票据、汇票等
五、我国对外贸单证的区分:
货运单据——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租船提单、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
保险单据——保险单、预保单、保险证明
公务单证——零食发票、原产地证、和商检证、政府部门出具的健康证和卫生证书
六、国际上对外贸单证的区分
金融单证——汇票、本票、支票
商业单证——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包装单据、所有权单证
形式发票是在对外贸易中,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假定发票、发票上仍然有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但它不能作正式发票使用,对进出口双方都无约束力,只作为进口商申请外汇进口许可证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