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港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南部,拥有蛇口、赤湾、妈湾、东角头、盐田、福永机场、沙鱼涌、内河8个港区。
1、蛇口港
蛇口港是中国最大的转运中心之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半岛南端,是华南地区重要的集散中心和中转口岸。
2、赤湾港
赤湾港在深圳经济特区西部的南头半岛顶端,位于珠江口东岸,东经113°53',北纬22°28'附近,距香港在20海里。
距珠海、澳门在50海里,水、陆路距广州约150公里。
赤湾港三面环山,呈"U"型港湾,紧临水深航道,多式联运俱全,是一个内河船舶和远洋水深巨轮均能靠泊的河口良港。
3、深圳妈湾港区
该港区内主要经营散杂货、液体化工产品、油品和煤炭等。
妈湾港区面临珠江矾深水航道,以涨潮流为主,含沙量少,港区天然水深9~14米。
4、东角头
东角头水运口岸,位置深圳市西部南头半岛,成立时间1985年3月,1987年1月,经国家批准为对外开放口岸。
码头设计能力为50万吨。
5、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2月26日,1994年11月15日开始使用现公司名“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是由深圳市 *** 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资委持公司100%股权。
6、深圳机场福永码头
其位于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区西南角位置,距新航站楼仅2公里(车程约5分钟),陆路与宝安大道、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和机荷高速公路相接,水路距港澳约70分钟航程、距香港机场码头约40分钟航程。
主要经营:装卸搬运、货物仓储、联运服务,船舶外轮供应,五金、百货、针织品、建材的销售、集装箱上门维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从事广告业务。
7、沙鱼涌是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办土洋社区下属的一个客家小渔村,位于沙鱼涌河出海口的南岸边上,出海口的南边是一个海滩,叫东芴海滩。
沙鱼涌位于一条小河的入海口,沙滩长约200米,沙滩岸边常停泊有小渔船。
8、内河码头
内河码头是深圳特区地方建材的主要装卸码头。
码头海岸线长308米,共有11个泊位,最大靠泊能力为500吨。
扩展资料:
深圳港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南部,珠江入海口伶仃洋东岸,毗邻香港。
世界上港口比较知名闻名,全市260公里的海岸线被九龙半岛分割为东西两大部分。
西部港区位于珠江入海口伶仃洋东岸,水深港阔,天然屏障良好,南距香港20海里,北至广州60海里,经珠江水系可与珠江三角洲水网地区各市、县相连,经香港暗士顿水道可达国内沿海及世界各地港口。
东部港区位于大鹏湾内,湾内水深—12至—14米,海面开阔,风平浪静,是华南地区优良的天然港湾。
深圳港口的直接腹地为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和珠江三角洲的部分地区,转运腹地范围包括京广铁路和京九铁路沿线的湖北、湖南、江西、粤北、粤东、粤西和广西的西江两岸。
货物以集装箱为主,兼营化肥、粮食、饲料、糖、钢材、水泥、木材、砂石、石油、煤炭、矿石等。
1999年深圳外贸进出口总额突破500亿美元大关,达504.34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282.11亿美元,同比增长6.9%。
深圳外贸出口额、进口额和进出口总额三项指标已连续七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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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货物吞吐量为11220万吨,比2002年增长28%;集装箱
吞吐量完成1065万标准箱,同比增长39.8%。
深圳市港务局1月5日公布的统计显示,2004年深圳港货物吞吐量达1.35亿吨,增长20.33%,集装箱吞吐量1365万标准箱,增幅为28.22%,较上年净增300万标准箱,在世界港口中继续位居第四。
至2005年,深圳港将建成10个集装箱专用泊位,并开发建设铜鼓航道;至2010年,再规划建设10个集装箱专用泊位,同时开发建设大铲湾集装箱专用港区。
随着深圳港的快速发展,深圳港不仅成为名副其实的华南地区集装箱枢纽港,而且将通过与香港港口的优势互补、互相促进,联手构筑亚太地区国际航运中心。
一、一般分类
(1)基本港(BasePort):
是运价表限定班轮公司的船一般要定期挂靠的港口。
大多数为位于中心的较大口岸,港口设备条件比较好,货载多而稳定。
规定为基本港口就不再限制货量。
运往基本港口的货物一般均为直达运输,无需中途转船。
但有时也因货量太少,船方决定中途转运,由船方自行安排,承担转船费用。
按基本港口运费率向货方收取运费,不得加收转船附加费或直航附加费。
并应签发直达提单。
(2)非基本港(Non-BasePort):
凡基本港口以外的港口都称为非基本港口。
非基本港口一般除按基本港口收费外,还需另外加收转船附加费。
达到一定货量时则改为加收直航附加费。
例如新几内亚航线的侯尼阿腊港(HONIARA),便是所罗门群岛的基本港口;而基埃塔港(KIETA),则是非基本港口。
运往基埃塔港口的货物运费率要在侯尼阿腊运费率的基础上增加转船附加费43.00美元(USD)/FT。
二、按位置分类
按所在位置可分为海岸港、河口港和内河港,海岸港和河口港统称为海港。
(1)河口港
位于河流入海口或受潮汐影响的河口段内,可兼为海船和河船服务。
一般有大城市作依托,水陆交通便利,内河水道往往深入内地广阔的经济腹地,承担大量的货流量,故世界上许多大港都建在河口附近,如鹿特丹港、伦敦港、纽约港、列宁格勒港、上海港等。
河口港的特点是,码头设施沿河岸布置,离海不远而又不需建防波堤,如岸线长度不够,可增设挖入式港池。
(2)海港
位于海岸、海湾或潟湖内,也有离开海岸建在深水海面上的。
位于开敞海面岸边或天然掩护不足的海湾内的港口,通常须修建相当规模的防波堤,如大连港、青岛港、连云港、基隆港、意大利的热那亚港等。
供巨型油轮或矿石船靠泊的单点或多点系泊码头和岛式码头属于无掩护的外海海港,如利比亚的卜拉加港、黎巴嫩的西顿港等。
泻湖被天然沙嘴完全或部分隔开,开挖运河或拓宽、浚深航道后,可在潟湖岸边建港,如广西北海港。
也有完全靠天然掩护的大型海港,如东京港、香港港、澳大利亚的悉尼港等。
(3)河港
位于天然河流或人工运河上的港口,包括湖泊港和水库港。
湖泊港和水库港水面宽阔,有时风浪较大,因此同海港有许多相似处,如往往需修建防波堤等。
苏联古比雪夫、齐姆良斯克等大型水库上的港口和中国洪泽湖上的小型港口均属此类。
三、按地位分类
(1)国际性港
靠泊来自世界各国港口的船舶的港口称为国际性港。
如中国的上海港和大连港等、国外的鹿特丹和伦敦港等均属于此类。
(2)国家性港
主要靠舶往来于国内港口的船舶的港口称为国家性港。
(3)地区性港
主要靠泊往来于国内某一地区港口的船舶的港口称为地区性港口
三、功能
港口历来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运输将全世界连成一片,而港口是运输中的重要环节。
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一般都具有自己的海岸线和功能较为完善的港口。
港口的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物流服务功能。
港口首先应该为船舶、汽车、火车、飞机、货物、集装箱提供中转、装卸和仓储等综合物流服务,尤其是提高多式联运和流通加工的物流服务。
2.信息服务功能。
现代港口不但应该为用户提供市场决策的信息及其咨询,而且还要建成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的增值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订单管理、供应链控制等物流服务。
3.商业功能。
港口的存在既是商品交流和内外贸存在的前提,又促进了它们的发展。
现代港口应该为用户提供方便的运输、商贸和金融服务,如代理、保险、融资、货代、船代、通关等。
4.产业功能。
建立现代物流需要具有整合生产力要素功能的平台,港口作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点,已经实现从传统货流到人流、货流、商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的全面大流通,是货物、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的聚集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对外贸易管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特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对外贸易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第三条 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方可在特区经营对外贸易。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四条 为鼓励特区企业发展出口创汇,凡年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或年出口创汇超过50万美元的高科技企业,具备外贸经营条件,可批准自营本企业自产产品、自用生产物资进出口业务,凡年出口创汇超过300万美元的商贸(工贸)企业,具备外贸经营条件,可批准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申请进行核准。第五条 除国家规定必须经核准方得经营的商品外,特区外贸企业自主经营各类商品的进口业务,不受经营范围限制。凡属国家规定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必须按规定申领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第六条 特区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必须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或深圳市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其他银行结汇,接受深圳市外汇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国家上缴外汇,但国家或市政府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第七条 特区外贸企业应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第八条 主管部门对特区外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产权关系属深圳市的外贸企业及经主管部门批准按市属企业管理的其他外贸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承担深圳市出口计划和上缴外汇任务的,其上缴外汇、出口退税、结汇等在特区办理,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进出口统计报表和外贸财务会计报表。
产权关系不属深圳市的外贸企业(统称驻深圳企业)出口计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其上缴外汇、、出口退税、结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驻深企业在特区经营对外贸易,应接受特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进出口统计报表。
国家对外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驻深企业在特区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特区工商行政、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及银行等凭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特区外贸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外贸财务管理,建立建全本企业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外贸计划、财务会计、许可证、配额、合同、单证、报关、出口退税及进出口统计等业务的管理。第十条 特区外贸企业应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之前将上一年度进出口业绩和经营状况等按主管部门要求填写年审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年检登记。经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继续经营进出口业务。第十一条 外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外,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经重,对其作出停止进出口经营权半年到二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一)违反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倒卖、伪造、涂改、骗领进出口批文、许可证的;
(二)不到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其他银行结汇,有逃汇等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海关有关规定,有走私、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骗取出口退税的;
(五)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税务、商检管理方面规定的;
(六)企业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出现重大经营失误,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七)不按规定上报进出口业务报表的。第十二条 被停止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