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进出口退税怎么算
代理贸易公司出口退税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那么贸易公司代理出口退税是怎么样的?
1.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后,向其报关的 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专用报关单(浅**)。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报关后转关至口岸海 关出口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的通知单回执后,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 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装用 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处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3.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4.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 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该到出 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5.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 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章。
7.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该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以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8.对出口企业违法骗取退税的行为,由海关和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关于外贸公司如何出口退税?1、工厂开成品增票给公司,公司跟工厂之间形成内贸关系,公司操作出口报关,收汇动作,结汇把成本(工厂发票金额)给到工厂。公司拿着报关单,退税联,发票申请退税。公司在这里充当了一个代理的角色(目前市场上的代理公司都是这种模式)。
2、工厂开票给公司,公司抵扣掉,自己有进项,还是以公司名义操作出口报关,结汇,核销,拿着报关单,退税联直接向国税局申报退税,不用发票了。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
2.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
3.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4.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委托代理出口退税一、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 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一)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⑸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1、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出口退税的最新政策
法律主观:
出口退税是指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进行退税,一般退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当事人事先需要先对增值税与消费者进行缴纳,之后再根据申报单进行退税。一、出口退税额怎么计算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二、出口退税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三、出口退税的特点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收入退付行为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2、调节职能的单一性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3、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出口退税后是有一个额度的,该额度可以通过计算得出,一般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法律客观:《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相关政策规定
近日,国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从2012年7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影响我市出口退(免)税政策主要为:
一、企业申报退(免)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增加免税范围:
1.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2.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四)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六、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七、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财税字(2012)39号附件4: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九、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十、已废止的规定:
(一)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审批的规定;
(二)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三)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批准的规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视同自产货物包括以下4种:一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囚的产品。对上述4类视同自产货物的界定,现行规定是:①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②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③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④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必须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技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条件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其他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将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两项例外规定是:一是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二是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9毛(含)的生产企业,如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