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以投保人的填报内容为准,填报时要明确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
2、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的混乱。
3、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5、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20%计算,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
,应将运费。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6、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7、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X经X至X。
8、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
9、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10、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进出口货物保险投保注意事项:
1、投保申报情况必须属实;
2、投保险别。币制与其他条件必须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的要求相一致;
3、投保险别和条件要和买卖合同上所列保险条件相符合;
4、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如保险目的地变动。船名错误以及保险金额增减等。
一份CIF合同下,合同及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
以下是保险单的基本信息:
(一)发票号码(Invoice No.)
(二)保险单号次(Policy No.)
(三)被保险人(Insured)
(四)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五)包装及数量(Quantity)
(六)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七)承保险别
(八)标记(Marks & Nos)
(九)保险总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十)保费(Premium )
(十一)装载工具
(十二)开航日期
(十三)起运港
(十四)目的港
(十五)保险单份数
(十六)赔付地点
(十七)日期
(十八)投保地点
注:保险单可转让,通常是被保险人向银行进行押汇的单证之一。
选择D。如果在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卖方只是投保一个最低险,那就是平安险。如果要增加其他的保险的话,双方要协商但是费用要买方承担。买方也没有权利拒收单据。银行拒收单据是因为单据上存在不符点,但是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拒收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