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w条款隶属于国际经济法,是国际贸易的术语,意思是卖方在工厂或仓库交货,即卖方只要在自己的工厂或仓库,将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车上,即告完成交货义务。
exw是ex-works的简写,是“工厂交货”国际贸易术语。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指定的货代,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不承担运输费和办理后续出口报关,即完成交货。
在exw成交方式下出口货物,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也就是说,卖方是不需承担装运、运输和出口报关责任。
若双方约定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担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使用EXW时,卖方事前需要沟通确认买方是否具备办理出口报关的能力。
若买方实际上无法办理报关,就不能使用EXW术语,而需要使用FCA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在exw术语后面要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点内的交付点。如果在指定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特定的交付点,且有不止一个交付点可供使用时,卖方可以选择对其来说最方便的交付点。
(2)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如果卖方协助买方装货,应使用fca。
(3)需要清关时,卖方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只有在买方提出要求并承担风险和费用时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这一术语,而应使用fca。
(4)当买方提出要求并承担风险和费用时,卖方有义务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买方取得货物进出口相关单证和信息,包括安全信息。而买方仅有限度地承担向卖方提供货物出口相关信息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