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流程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办理程序
(一)出口企业持下述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并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必须填写齐全、表达准确、加盖印章,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按现行退税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出口企业退税方法及申报方式,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三)出口企业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户等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变更登记。
(四)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手续。
(五)出口企业应在主管退税机关公告或通知的退税登记证年检期或换证期提供证件资料进行审验或换证。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基本财务核算
(一)"免抵退"税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逐月按出口销售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各一式4份),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前)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5份)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的预免预抵申报手续;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须附送经退税部门审核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各一式4份)。上述两表由生产企业在购进进口料件时到退税部门填报办理。
2、生产企业对出口货物应自报关出口后,尽快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报送。
3、对已收齐出口退税凭证,生产企业将有关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SB40),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电子预申报。(SB40申报系统操作参阅"第三部分")
4、通过出口退税电子预审核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打印《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注明所属月份,申报批次,附送装订成册的对应"一票两单" (出口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有关单证齐全正式申报的具体新规定,在下面叙述。
5、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申报期限仍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预免预抵)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基本财务核算
1、购入货物时: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货物内销时:借:应收帐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外销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开具出口销售发票
借:应收外汇帐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出口
同时结转成本及: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征退税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每月底计算应纳税、应退税额、免抵税额,次月作预免预抵申报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根据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
6、企业在开具出口销售发票时,在填写实际成交价格(C&F)的同时,必须注明离岸价格(即扣除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后的价格),且与出口货物报关和外汇核销单的相关数据一致。
C&F 价与FOB 价的差额通过"其他应付款--××年度运保费"科目核算.
注:免、抵、退税申报表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一致。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预免预抵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反馈情况,做好"应收出口退税"帐务的调整工作。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帐的应退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有关帐户。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核算。
三、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程序及基本财务核算
(一)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程序
1、外贸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尽快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报送;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外贸企业收齐出口退税凭证后,将有关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10.0版),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或生成在硬盘上自定义的文件夹),到退税办理窗口进行预审(或通过网上预审)。
3、外贸企业在将预审未通过的数据进行修改后产生正式申报数据,打印《进货申报明细表》和《出口申报明细表》,录入、打印《申报汇总表》(各一式2份),上面盖企业公章、企业负责人章、财务负责人章及填表人章,统一用税务机关印制的封皮装订成册,封皮所列内容必须填完整、准确。准备齐全后,外贸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携带正式申报软盘、报表、退税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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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口退税流程是:
1、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纳税义务人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2、海关应当审查材料,并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3、返还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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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扩展资料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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