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
Export Credit。出口信贷是指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加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对本国的出口厂商、外国的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出口信贷通常是在出口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商品时由出口方银行提供的,因这类商品价格昂贵,进口方难以马上支付,而若得不到货款,出口商又无法正常进行资金周转,这就需要有关银行对进口方或出口方提供资金融通,促成生意,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二战前,出口信贷就已被利用来鼓励商品出口,战后其运用更为普遍,且延长了信贷期限,降低了贷款利息。如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今后5年内拨给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总额由原来的250亿美元增加至400亿美元。运用财政政策鼓励出口易受到国际法律规则的制约,同时也易引起对方国家的反对和报复,因而信贷政策的作用越来越大。出口信贷的国际约束比较少,且进出口国都比较欢迎,实行起来也比较方便,因此广为使用。当前发达国家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的出口约有40%是依靠出口信贷实现的。
出口信贷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类。
1、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卖方信贷是指由出口方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向本国出口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合同由出口厂商和银行签订。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厂商与进口厂商的谈判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商品贸易时,进口厂商一般要求采用延期付款或长期的分期付款的办法来支付货款,并且往往把其作为成交的一个条件。但这类付款方式等于在一定时间里占用了出口厂商的资金,从而会影响到出口厂商的资金周转乃至正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出口国银行对出口商提供信贷资金,卖方信贷便应运而生。
卖方信贷的一般做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须先支付货款的5~15%作为履约的一种保证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支付10~15%的货款,其余货款在全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还(一般是每半年还款一次),并附交延期间的利息。买方分期偿付货款时,出口商把所借款项和利息偿还给出口方银行。因此,卖方信贷实际上是银行直接资助出口厂商向进口厂商提供延期付款,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信贷形式。
采用卖方信贷鼓励出口对进出口商有利也有弊。对出口商来说,卖方信贷使其获得了急需的周转资金,有利于其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对进口商来说,虽然这种做法比较简便,便利了进口贸易活动,但却使支付的商品价格明显提高。因为出口商报价时,除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利润外,还要把从银行借款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外汇风险的补偿加在货价内。因此,利用卖方信贷进口的成本和费用较高。据测算,利用卖方信贷进口机器设备等,与用现汇进口相比,其价格可能要高3~4%,个别情况下甚至可能高8~10%。
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厂商(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用以支持进口商进口贷款国商品。买方信贷是约束性贷款,贷款合同以贷款必须用以进口贷款国的商品为条件,并常常以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为准。买方信贷在具体运用时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出口方银行直接把贷款提供给外国的进口厂商。其具体的做法是,在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先交相当于货价15%的现汇定金,然后进口商再与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以上述贸易合同为基础。如果进口商不购买出口国的设备,则进口商不能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得到此项贷款)。进口商用其借得的贷款,以现汇付款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商对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的欠款,按贷款协议的条件分期偿付。?
第二种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将贷款提供给进口方银行,这是更为普遍的一种买方信贷方式。其具体做法是,进口商与出口商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先交相当于15%的现汇定金。进口方银行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虽也以前述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进口方银行以其借得的款项,贷给进口商,然后进口商以现汇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出口方银行偿还贷款。进口商与进口方银行间的债务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清偿结算。
以上两种方式,对出口商都比较有利,因为他既可以较快地得到货款,又避免了风险,便于其资金周转。由于买方信贷有很多优点,目前较为常用。像1988年美国进出口银行为帮助本国的两家公司击败来自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竞争,使其得到向两家中国企业出口机器设备的合同,向中国两家企业提供了9020万美元的贷款。其中802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给中国某玻璃制造厂以购买纽约康宁玻璃公司的机器设备;另外的1000万美元则提供给中国一家聚氯乙烯企业购买宾夕法尼亚州西方化学公司的机器设备。中国近些年也经常利用买方信贷的方式促进产品出口。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6年3月向秘鲁共和国提供了7000万美元的买方信贷。此项贷款专门用于支持中国外贸公司向秘鲁出口铁路设施和机车。此外,为了搞好出口信贷业务,发达国家一般都设立有专门的银行来办理与进出口有关的信贷业务。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日本的“输出入银行”、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等,这些银行所需的资金一般由政府预算来拨付。另外,一些私人商业银行也办理出口信贷业务。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贷款,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
出口信贷保险由国家承担原因有二:其一,出口信贷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往往是私人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为了促进出口,发达国家纷纷拨出资金,设立专门机构出面为出口信贷保险,如美国的“出口信贷保险协会”、“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和“美国商品信贷公司”,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局”,法国的“法兰西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日本通产省的“出口担保局”等等。其二,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出口信贷保险的风险,保险人必须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进口国国内政治经济状况和变化以及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和经营情况。这项工作也是一般的保险公司所难以做到的,所以通常在国家承担经济责任的前提下,政府把信贷保险业务交给专门的出口信贷保险机构经营。也有很少数国家是委托本国私人保险公司代理出口信贷保险业务,但其经济责任也是由国家承担的。?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承保范围主要有两类。其一是政治风险,包括由于进口国国内发生的政变、战争、革命、暴乱以及出于政治原因而实行的禁运、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等给出口商或出口国银行带来的损失。这种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是合同金额的85%~90%,有的国家,如美国甚至高达100%。其二是经济风险,包括由于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破产倒闭,或无理拒付,或由于汇率变动异常及通货膨胀等给出口商或出口国银行造成的损失。经济风险赔偿率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85%。除上述两种之外,出口信贷保险可能还会包括一些专项保险险种。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期限分为短、中、长期。短期一般是6个月左右,中长期担保时限从2年到15年不等。短期承保适宜于出口厂商所有的短期信贷交易,为了简化手续,有些国家对短期信贷采用“综合担保”方式,出口厂商一年只需办理一次投保,即可承保这一年中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中长期信贷担保适用于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出口及工程技术承包服务输出等方面的中长期出口信贷。这种担保由于金额大,时间长,一般采用逐笔审批的特殊担保。
由于出口信贷国家担保是一种政策性的保险,目的是鼓励出口,因而各国的保险费率普遍较低,以减轻出口商和银行的负担。但根据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险种、输往国别的不同,保险费率亦不相同。此外,各个国家的保险费率亦有差异,如英国一般为0.25%~0.75%,而原西德为1%~1.5%。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年也对出口信贷实行国家担保制。如1996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山东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就向印度尼西亚某公司出口水产冷冻成套设备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签署了合同。该笔出口业务金额为800万美元,采用延期2年付款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为该项目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保险。这是我国的银行、保险和出口企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机电产品出口的一个典型范例,也是山东省出口企业中首例利用国家出口信贷政策顺利完成出口的项目。
限制进口与鼓励出口的政策有:
1、鼓励国际贸易的措施:
(1)补贴:补贴是政府对企业提供的货币或财政支持,其目的是鼓励出口、刺激生产、降低出口价格、加强出口商品的国外竞争力,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2)出口融资。政府经常会通过帮助公司的出口活动进行融资来鼓励出口,主要方式有两种:以低利率贷款给相关企业如提供出口信贷;为公司贷款作担保;
(3) 对外贸易区。贸易区是一个指定的地理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商品可以通过较低的关税和较简化的通关手续出入境。建立对外贸易区会经常带来就业成倍增加的效果。可结合上海自由贸易区的问题;
(4) 政府专门的贸易促进机构。大部分国家政府专门机构促进出口的方式如下①帮助资金来源有限的中小型企业获取海外合同②组织贸易官员和商人进行商务交流,寻求海外合作机会③在海外设立贸易办事处,促进本国产品出口,宣传本国产品;
(5)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出口厂商争夺市场手段)低于成本售出;
(6)外贸风险保险;
(7) 政企合作;
(8)优惠政策,减税降费,双重征税;
(9)大力发展建设全球数字贸易平台和电商平台;
(10)深入发展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参与和倡议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
(11) 召开进出口博览会和各种展销会削减贸易投资壁垒。
2、限国际贸易的措施:
(1)关税,是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
2、配额:是一种商品每年能够进出口的数量所施加的限制。进口配额是进口国对某些商品数量或价格的直接限制,其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商免受低价格进口产品的影响。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对某些产品出口施加数量限制。其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免受这些产品临时短缺的影响,或者减少特点产品的供应量来提高国际市场价格,或由于担心遭到进口国破坏性的关税或进口配额而采取的缓解一国保护主义势力的行动。自愿配额/自愿出口限制是指企业能够限制特定产品出口的数量;
3、管制:是政府对外汇持有、外汇贸易或资金流动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预。其目的一般是维护本国的利益,谋求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本国汇率稳定,防止投机资本的攻击。根据各国管制的宽严程度,外汇管制分为三类:严格的外汇管制、部分外汇管制以及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不加限制。作用:①保留价值和降低资本外逃风险向出口商提供优惠的汇率促进贸易;向进口商提供不利的汇率限制进口。②限制外国经营收入汇回本国利润,对跨国企业造成损失;
(4)禁运和出口管制:禁运多数时候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歧视、经济封锁和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也被用来压低国际市场上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价格,从而控制产品出口国的经济命脉;
(5)反倾销政策:倾销是一国企业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大规模抛售商品并给国外竞争者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根据倾销商品的具体目的和时间的不同,倾销分为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三种。反倾销政策旨在惩罚从事倾销的外国企业,其根本目标是保护国内企业摆脱不公平的国外竞争;
(6)反补贴政策:补贴是出口国政府对本国企业提供的货币或财政支持。反补贴政策旨在惩罚从事补贴的外国企业,其根本目标是保护国内企业摆脱不公平的国外竞争,方式是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指产品进入一个国家用于抵消出口国家给予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补贴的关税;
(7)投资壁垒:外国企业在某特定行业的投资收购活动,国家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所有权方面的限制。货币管制是指对硬通货(如美元、日元和欧元)外流的限制,又是这种限制也会阻止外国货币向本国流入,有两个作用,保留价值和降低资本外逃风险;双重汇率管制是指向出口商提供相对优惠的汇率以便出口,而向进口商提供另外一种相对不利的汇率以限制进口;
(8)进口许可证:要求进口企业获取进口许可证或相关的政府许可证;
(9)当地具体要求:要求生产商用当地资源,至少进行一定的附加值活动;
(10) 行政官僚手段:施加在进口商上,阻碍其进行投资的繁琐程序;
(11) 其他政府干预政策。国产化规定、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管制、国内税、进口押金、政府采购等;
(12)非关税壁垒:除开关税以外一切限制措施(灵活性、针对性、更强保护、隐蔽性和歧视性)非关税壁垒大总结:直接限制进口措施:进口配额(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自动出口限制,进口许可制度,进口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进出口国家垄断;间接限制措施:外汇管制,进口押金,政府采购政策,各种国内税,新贸易壁垒(更严格的技术、环境和社会壁垒)以及他行政和法律等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