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1、出口退税政策:制胶公司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要求。出口退税是指政府对出口商品给予的税收减免,以降低出口成本,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2、留抵退税政策:留抵退税政策是指对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制胶公司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申请留抵退税政策,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3、税收筹划:制胶公司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合理安排税务事项,以合法、合规的方式降低自身的税收成本。
4、财务造假:制胶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来获取更多的退税。
如何利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出口退税同样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下面举个实例进行案情分析: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不管是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对企业来讲,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案例][案情说明]某中外合资企业M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02年上半年自营出口117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则上半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1700×17%-1200=789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11700×9%=1053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789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1053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053-789=264万元。[筹划分析]若M公司有关联外贸N公司,M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N公司,N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M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万元,则M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000×17%-1200=500万元,N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9%=900万元。税务机关征税500万元,退税机关退税900万元,M、N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900-500=400万元。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1)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M公司自营出口可征税789万元,后者却只能征税500万元,相差达到289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有利于征税机关,因为多征的289万元可以作为税收任务收入,相对来讲有利于地方政府。(2)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M公司自营出口可退税1053万元,后者却只能退税900万元,相差达到153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增大国家退税规模,增加出口退税压力。(3)从M、N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264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00万元,两者相差达到136万元。显然,通过外贸出口对两公司更加划算。
产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营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离岸价全部收入计算,而产品销售外贸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计税价格是11700万元,后者计税价格是1000万元,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17%=289万元的征税差额。(2)从退税方面来看,产生退税差异是由于退税的计算依据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出口的离岸价117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后者是按销售以给外贸的价格100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也即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9%=153万元的退税差额。(3)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业实际得到税收补贴差异的根本原因。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数额将一样。如上例,在退税率提高到17%的情况下,前者应退税额为1989万元,扣除征税789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1200万元。后者应退税款为1700万元,扣除征税500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也是1200万元。
会计案例:对某公司的税收筹划案例
法律主观:
如何做到合理的避税,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几个最基础的。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 增值税 。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只是记得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出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出售额中核算交税。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能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若是货品不能及时收现而构成赊销,出售方还需承当关联比率的税金。而选用赊销和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按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若是交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选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尽管结尾交税金额一样,但因推延了收入承认时刻,然后推延交税的时刻。因为钱-银的时刻价值,推迟交税会给 公司 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 出口退税 避税法 即使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方针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则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物,依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核算退税。公司选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知道有关退税规模及退税核算办法,努力使本公司出口契合合理退税的需求。至于有的公司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得“出口退税”的做法,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案例背景
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是2003年年底成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尼龙制品的加工生产,品种单一。产品除了小部分国内销售外,大部分是出口境外。该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税务顾问合同。
审查过程
注册税务师进驻该企业,进一步了解到该企业是一家生产性外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7年以前都是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但从2007年2月开始就出现各种各样的生产贸易方式,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大部分是由国外进口的,小部分辅料国内采购,生产加工方式有来料加工方式,也有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销往国外的方式也有两种,有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方式。这就使得这家生产产品相对单一的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很复杂。
注册税务师查看了企业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成本计算不正确。这是生产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虽然正确归集了领用的原材料成本,但是在制造费用的归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应列“制造费用”的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没有严格区分,有的直接列在“管理费用”,在当月损益中直接摊销;在成本方面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企业无法正确计算在产品数量,导致单个成本计算不够准确。所以该企业虽然品种单一,但单价忽高忽低,存在明显不合理。
2.进项发票没有认证。笔者了解到原来该企业一直以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为主,即使开展了其他的生产方式后,来料加工业务仍占很大的比例。因为来料加工是免征免退的业务,该企业负责人认为其一般贸易的出口业务很少,不想退税,也从来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财务人员基于不退税的想法,也糊涂地没有进行进项的认证,全部列为成本。
3.在收入方面,没有区分直接出口、间接出口和来料加工收入。
4.在采购国外材料时没有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材料分开核算。
5.财务部门没有定期和仓库账核对实物数量,导致财务部门的账存数和实存数存在重大的差异。
代理建议
1.在成本方面。成本的准确核算是生产性企业核算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财务人员应了解熟悉整个生产流程,从原料的采购到产品的生产,再到产成品的销售等环节。核对进出库单和材料发票核算原材料采购和发出成本,确定制造费用归集的范围,准确归集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车间办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为下一步产品的分摊作准备;确定一定方法计算在产品数量,正确核算完工产成品和在产品,计算单个产品成本,根据销售产成品的数量和单个产品成本,正确计算当月产品的销售成本。
2.在进项发票方面,注册税务师与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并提出建议:每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管是否涉及退税,都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出现内销时用于进项抵扣,另一方面也可以鉴别该发票的真伪。该企业主要业务是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免退。但与外贸企业不同,如果有直接出口贸易方式,不能将全部的进项发票转作成本,应将来料加工时领用国内采购的辅料部分的进项税额按比率予以进项转出。
3.直接出口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和来料加工收入要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分设明细科目核算。
4.国内采购材料、国外进口料件和国外来料加工要分设明细核算。
5.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将账存数与实存数核对,及时调整差异。
6.企业出口的产品中有尼龙制品和塑料包袋,尼龙制品的退税率是11%,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塑料包袋的退税率在2007年7月1日调整为5%.对于退税率有大幅度降低的商品,材料是国外采购的,而且国内采购的辅料进项很少,出口销售的单价很高的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建议企业尽量采用来料加工的模式,避免采用进料加工的形式。因为进料加工是企业用外汇从境外购入原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反销出口的业务,对于进料加工业务,进料海关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税。对于来料加工业务退税政策是免征免退的,受退税率降低的影响会相对小一些。
7.企业应尽快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第七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根据该规定,有出口业务不申报是不行的,过了期限不仅不能退税,而且还要作内销处理,缴纳销项税款
1.从纳税人方面进行筹划。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纳税人在纳税前可以先确定采用哪种税率对自己有利,然后根据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创造条件,成为对自己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
2.利用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增值税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活增值税的减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纳税人纳税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
增值税代购行为的筹划。代购行为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如果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是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是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征收增值税,而是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有代购业务的,应该尽量满足这三个条件,从而按照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纳税。
3.增值税代销行为的筹划。代销行为主要有进销差价式代销和手续费式代销两种,前者征收增值税,后者则征收营业税。当差价率(差价率=(售价-进价)/售价)大于29.41%时,按照手续费式代销缴纳5%的营业税,税负较轻;当差价率小于29.41%时,按照差价式代销税负较轻。
4.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选择合理的收费方式达到节税目的。商业零售企业在向供货方收费时,可以在预计销售额的基础上事先以进场费、上架费等名义收取大部分费用,等到一个销售周期结束后,再按照销售额或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收取剩余的小部分费用,这样大部分收费只缴纳5%的营业税,少部分缴纳17%的增值税。
5.让利促销的税收筹划。工商企业的促销方式一般分为打折销售、赠送实物、返还现金三种。考虑到各种税收因素,在促销方式的选择上,打折销售促销最为划算;赠送实物次之,返还现金最不划算。
6.运费的税收筹划。企业下设车队如果主要运输本企业的销售货物,可以将该车队独立出去,成为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这样运费收入由缴纳增值税变为缴纳营业税,达到节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