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以直接与工厂签订合同,使用国外公司。
2: 退税的话,一般工厂的报价都已经退税了。 如果你们想自己退税的话只能找国内代理或在中国注册贸易公司。
3: 如果工厂有出口权,没有必要找代理,让工厂直接报已经退税的价格(美金)。由工厂直接出口 。如果你们想自己退税的话,就工厂报含税价(人民币), 有进出口代理来退税,但没必要,进出口公司也要手续费的,增加成本。
什么叫FOB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特点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一、国际贸易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1、国际性。
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不管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是什么。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其签订的合同即为?国际性?合同;反之,合同被称为?国内?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为?营业地?。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有产,而不是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完成,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运往他国境内,并在其他境内完成货物交付。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被认为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的联系,因此在法律的适用性上,各国法律的规定就与国内合同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有三种: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
二、国际贸易合同主要形式
国际贸易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包销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寄售合同、易货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形式。
三、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作用
首先,国际贸易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这种合同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贸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国际贸易合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双方的纽带,对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即违约。当违约造成损失或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依据相关适用法律提出索赔要求,违约方必须承担造成的损失。如果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终止合同时,必须提请对方确认。如果对方不同意修改或终止合同,除非提请方证明出现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否则,提请方仍需履行原合同。
四、国际贸易合同的格式
买卖双方经过磋商,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达成,合同即告成立。但在实际业务当中,按照一般习惯做法,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还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即签订合同。
1.书面合同的类型
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格式和名称不尽相同,形式很多,均无特定的限制。一般常用的有销售合同、购货合同、成交确认书、协议、备忘录、意向书、订单等。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书面合同是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两种。
(1)正式合同(contract)
它是带有?合同?字样的法律契约。包括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合同的文字解释要清楚,经济责任要明确,并对双方要有约束性,签订手续完备。
(2)确认书(confirmation)
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些,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3)协议(agreement)
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只要协议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规定,即使书面文件上被冠以?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一经双方签署确认,即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2.书面合同的作用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在法律上,当双方当事人在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端或纠纷时,提供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一种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也可作为仲裁员和法官进行仲裁和作出判断的一个有力的证据。因此,签订书面合同,为将来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法律的依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一份包括各项条款的合同,则会给履行带来许多不便。所以在业务中,双方都要求将各自应享受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用文字规定下来,作为正确履行合同的依据。
(3)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时合同的生效是以书面签订合同作为条件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所交换的信件、电报、电传也常常可构成书面合同。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只有当签订确认书后,合同才告成立。否则在此之前,即使双方已对交易条件全部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也不存在法律卜有效的合同。
3.书面合同的格式
书面合同的格式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约首
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
进出口合同中的单价内容包括
一、FOB出口货增多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出口贸易条款通常使用CIF、C&F;进口使用FOB。上世纪70-80年代,原外贸部在每届广交会前通常都要发一个通知,强调使用上述贸易条款和使用坚挺的货币结算。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上述贸易条款占到80%以上。当时,从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企业主要有中远、外运两家。中远是主要的承运人,外运主要从事货代和租船,我国的航运企业占据70%-80%的市场份额。但上世纪90年代以后,贸易价格条款逐步发生变化,FOB出口条款迅速增加,目前,占到了出口贸易条款的80%以上。
二、出口FOB合同条款增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我方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运力紧张,运价频频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我出口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合同价格。出口企业为了便于外贸成本核算,便逐步把出口CIF、C&F条款变成FOB条款;把进口FOB条款变成CIF条款。
第二,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逐步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1993年开始,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外国货代企业也纷纷跟进,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也要求签FOB合同条款。
出口FOB货的增加,对我国国轮、货运代理、货主、海运外汇收支、保险及税收都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1.对国轮的影响:出口FOB、进口CIF条款的增加,使买方指定外国班轮公司运输的现象进一步增多,国轮承运的份额越来越少。
2.对货运代理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挤压我国货代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企业从1994年开始纷纷降低订舱佣金,曾先后降至2.5%、1%,最后完全取消。这使我国货代企业生存空间日益狭窄。目前,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己属边缘产业。
3.出口FOB货的增加还造成海运运费收支不平衡。目前,我国出口贸易条款的80%以上是FOB条款,进口贸易的80%以上采用CIF条款,这样,运输基本上是两头在外。外方一般都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安排运输。这意味着有80%的利益被外国班轮公司拿走,海运收支严重失衡。
4.对我国保险和税收的影响:由于FOB指定货将进一步增加,保险和运费的结算都在国外进行,因此我国的保险业和税收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5.对外贸货主的影响:外国班轮公司在占据我国航运市场份额后,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市场份额,纷纷让利于外国的FOB买主和CIF卖主,开始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挤压我国货主的利润空间,在运费之外向中国货主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附加费,如码头作业费(THC)、签单费、换单费、铅封费、设备操作管理费、旺季附加费、币值调整附加费等等,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惯例和航运秩序。
从2002年至今,仅THC(码头作业费)这一项费用,三年来中国货主额外支出的金额累计约达530亿元人民币。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国际贸易和班轮运输条款中,除了不可预料的因素,如燃油上涨、港口拥挤、战争等原因可征收附加费外,其余可预料的、相对固定的费用都是包括在运费中的。码头作业费(THC)、签单费、换单费、铅封费等是运费的组成部分。据此,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上述义务和费用。这都是传统的国际贸易运输规则。然而,近年来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却大肆破坏这些规则。在乱收费方面,世界航运巨头马士基表现最为突出。而这些班轮公司收费的特点是:不协商、不谈判,随意性强,想收钱就发一张通知,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不付钱就拿不到提单或提不到货。
三、合力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
能否扭转FOB货增多的局面,关系到我国的船公司、货运代理、物流企业的生死存亡。要扭转这个局面,需要我国的船公司、货运代理、货主的必须共同努力,三方应该相互配合,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面对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国外的贸易商为了降低贸易成本和运输成本,要求运输企业做到“迅速、准时、节省、安全、高效”,通常要求货物运输要做到门到门的服务。我国航运企业、货运代理、物流企业还不能完全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因此首先要提高服务水平、稳定运输价格,在国外设立服务网点。如果没有能力设立网点,则要与外国的货运代理企业、物流企业建立互为代理的合作关系,为货主提供门到门的一条龙服务。只要我国的航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物流企业对运输环节的费用能够保持稳定、有竞争力,服务能满足国外客户的需要,我国货主和外商在商签贸易合同时,就有理由要求签订CIF合同条款。
要从根本上解决国际航运垄断巨头乱收费的问题和航运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不仅需要行业协会的抗争,也需要推动政府完善有关国际航运的法律法规,规范航商及货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
首先,有关法规要突出船货双方的公平协商机制,给予收、发货人平等的地位。同时,建议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根据我国航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确实可行的、公平的航运法规,退出《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或者增加保留条件,或者参照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立法,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限制班轮运输组织享受反垄断豁免的法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运法律体系,保证我国航运和贸易的健康发展,保护我国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THC问题引发了航商在航运市场上肆无忌惮地公布其他一系列名目繁多的运费之外的乱收费项目。因此,政府要进一步规范航运市场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运价报备制度,规定承运人只能向托运人收取一口价的运费,不准在运费之外再收其他费用。
第三,进一步整顿航运市场的无序竞争,航运行业协会要发挥协调作用,禁止不公平的运价大战,防止运价大起大落和乱涨价,坚决查处违规操作,使航运市场的运价保持在稳定、合理的水平上,防止航运企业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揽取货物,并把由于无序竞争造成的亏损或其它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无辜的中国货主。
第四,要进一步规范远洋运输中介的经营行为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我国货主的合法权益。
作者:蔡家祥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副会长
商务部 《中国经贸》 2005年 第6期
国际贸易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其单价通常由四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这四项。
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范畴,主要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托,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既然是经济学类的,自然离不开对数学的学习。
微积分、线性代数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必不可少的,学习计量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必须要有比较扎实的数学基础。从事国际贸易,英语应当是相当好的,不仅仅是书面英语,比如外贸英语函电,口语也是相当重要。
学习完上述全部内容之后,还要学习譬如工科类的知识,即行业知识,作为对专业知识的补充,为日后进入工作岗位提供便利。
虽然各行各业有各自的专业知识,但掌握了国际贸易理论知识之后,就可以比较方便的学习行业知识了,从事专职工作也得心应手。综上所述,想要在国际贸易领域取得较好的成绩和长远发展,必须学好英语和经济学知识,了解国内外相应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