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对出口货物进行纳税申报,而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需要在什么时候办理免税申报大家是否都了解呢?来一起看看吧。
出口货物什么时候办理免税申报?
一般而言申报日期为: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次月起到四个月内,按每月申报期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注意:申报期为每月1-15日),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
出口货物办理免税申报需要的资料
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序号资料清单
1出口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6《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注意: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以上内容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免税申报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帮到你。
辅料是免税进口的出口报关时应注意什么
在我们国家如果要进出口的话是需要进行报关的,那么在出口报关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哪些?应该怎样进行处理,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出口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发货人(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海关据以审查,合格后放行,准予出口。二、出口报关需要哪些材料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7、代理报关委托书。 8、出口货物明细单。 9、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10、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们国家如果要进行报关的话,需要提供的材料就包括进出口的货物报关单、货物的发票以及运输货物的单据,在进行报关的时候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还是比较多的。1、 操作办法
(1) 免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出口商品发票;
① 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① 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为生产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① 出口销售明细帐。
对于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申请免税时,还应提供省外经贸部门的正式批文。
对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免税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出口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汇购买国外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经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品的业务。
进料加工复出口免税,在2000年底前,仅适用于申请继续免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都实行出品退税政策。
进料加工免税,分进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税和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经加工后直接报关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进料加工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
1、 进料加工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 操作办法
① 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核签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B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C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货物免税申请表;
D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E外销发票;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1、 进料加工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上游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下游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199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又规定:关于间接出口免税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1) 操作办法
① 上游企业免税申请
上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即转让下游企业)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C销售给下游企业的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下游企业免税申请
下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后30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上流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C外销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规定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如何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的注册及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CO证书)。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汕头地区的签证机构,为帮助出口企业加深对CO证书有关规定的了解,就如何申办CO证书业务作一介绍:
一、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才有资格向我局申请注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我局申请注册。
二、办理注册手续的程序:
申请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的注册时,应持单位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前来办理,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我局给予保护。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企业印章、手签人员如有更改,申请单位应事先向我局报告。
三、如何申领CO证书:
1、我局在受理CO证书的签证时,本著扶持企业、服务外贸的宗旨,对货物装运报关出运后15天内到我局申请签证的,签发正常证书;超过15天的,申请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时,企业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或提单,经签发机构领导审批后,签后发证书。企业到我局申领正常或后发证书时,均立等可取。
2、企业申请签证时,应持申请单、出口发票及缮制好的证书前来办理,所附出口发票格式无硬性规定,既可打印缮制,也可手写,特殊情况,发票复印件加盖印章也可以接受。
3、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书内容时,必须填写更改申请单,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收回原发产地证书,换发新证。
4、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必须先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办的《国门时报》登报声明,我局凭《国门时报》编辑部出具的回执及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有关依据,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予以重新办理申领证书,并在重新签发的证书上注?quot;××年××月××日签发第××号原产地证书作废"。
5、我局为方便出口企业,在简化手续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凡已在我局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注册登记的企业,如需增加一般原产地注册者,无须提供相关单据,由我局直接在其普惠制注册档案上增加一般原产地注册登记。
出口免税
1.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条例第50条)
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税放行。(办法第21条)
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署税字〔1997〕867号)
4.出口产品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