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第一,监测是准确预警和有效管控风险和危机的前提。各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孳生原因和发展态势各有不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跟踪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风险的种类和特点,通过精细划分监测区域和确定监测项目,建立起常态化、动态化的监测体系,才有可能实现对国家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为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风险打下基础。第二,预警是指在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发生蔓延并造成现实危害之前,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监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响应措施应对安全风险,避免国家重大利益因应对准备不足而造成损失。
我国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应对我国出口商品受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起诉
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措施
作为国际贸易风险管理工作的关键内容,险监控也能够为相关贸易风险管理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各企业有效抵御国际贸易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从客观因素方面来讲,国际贸易风险具有一定的潜在性,不受当事人的控制。
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也加深了各国市场间的互相依赖,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也随之逐渐扩张。改革开放后,中国对外贸易也取得了不小的发展成果,并逐渐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但各种风险监控问题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 国际贸易;风险控制;外贸企业
作为国际贸易风险管理工作的关键内容,风险监控也能够为相关贸易风险管理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各企业有效抵御国际贸易风险的重要手段,并在外贸企业风险管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各企业应对当前国际贸易风险监控现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出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进而促进我国各企业国际贸易风险监控水平的逐步提升。
一、我国外贸企业遭遇贸易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因素。国际贸易业务存在着象征性交货、先货后单,以及单货分离等基本特征,并逐渐由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移。同时,每笔交易的顺利完成都需要涉及到进、出口商、商检机构、海关及承运人等各方当事人,以及多方、多国交接、文化和法律方面存在的差异等复杂且多变的环境。而且客观存在的风险何时、以何种方式发生,有多大发生概率,可能会产生怎样的后果都是不可预测的,因此,从客观因素方面来讲,国际贸易风险具有一定的潜在性,不受当事人的控制。
(二)主观因素。
1.在人员防范意识上。作为外贸事务的关键内容,对于风险防范,很多企业还缺乏正确的防范与规避意识,过于追求市场与成交量的开放与增加,而往往忽视了各项交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者总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对于一些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手段也缺乏正确认识,也无法科学、灵活利用这些防范手段,对潜在的风险给予良好的抵御和防范,也未做好心理和措施方面的准备。
2.在风险监控组织制度上。风险防范组织机构缺位,以及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是我国外企当前风险防范管理存在的最典型、最普遍的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大多数外贸公司实施的运行机制都是以外销员为核心,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也主要取决于业务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仅无法实施具有针对性的监控和预警,对于已经产生的风险也难以做到科学、及时的控制与处理。面对国际贸易风险也常常处于一种不设防的状态,进而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各种风险在外贸企业经营、交易中发生的概率。
3.监控方法上。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市场中,都存在经营状况不理想、客商资信不良,或者是无法支付货款等现象;甚至在交易中还存在一些运用假单据、假的发票等情况。同时,一些企业对客户信心管理系统的不重视,在交易前没有对其经营现状,以及商业登记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调查,进而频频遭遇外贸风险。
4.风险防范人才的严重缺乏。风险监控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专业人才的支持。而要想进一步提升外贸风险监控水平,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责任心等。而就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风险监控来讲,严重缺乏展业的风险监控人才,在这种背景下,不仅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损害,也制约着外贸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国际贸易监控的措施
(一)制定科学的计划书,增强外贸企业员工的风险监控意识。通过制定科学、完善的监控计划书,能够引导每位员工充分明确相关监控目标与要求。其计划书首先要对风险监控的'重要意义,以及对外贸易的重要性进行陈述。同时,还要详细讲解风险监控机构在整个外贸经营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引导其机构领导明确自身职责。而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其风险监控计划都要清楚表达出高层领导对于风险监控和财务处理措施研究的重视,进而在为相关监控工作开展提供重要依据时,不断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与规避意识。
(二)建立完善的国际贸易风险预警系统。主要包括:风险信息,而风险预警信息系统又涉及到信息收集,以及存储、处理子系统;风险判断。其系统的功能主要是推断和分析风险、机会因素,以及各因素间的影响与联系,并对其发现趋势进行科学预测;风险识别。该系统又包括风险判别、评价和跟踪监督的等子系统;风险信息输出与报警。该系统的功能主要是通过输出相关预警信息,对相关决策提供一定提示,以确保在相关风险出现时,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处理。该系统中存储了多样化的备选对策、方案等信息,一旦出现风险问题,该系统能够及时提供科学的处理对策方案,或是参考。
(三)建设完善的风险监控体制。随着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增强,以及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各外贸企业也频繁面临着更加多样的风险,因此,外贸企业要想对各类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监控,对风险监控体制的建设就要给予足够重视,并推动相关风险监控工作向制度化、系统化方向发展。为此,各外贸企业应对垂直于水平管理有机结合的风险监控机制,以及管理体制进行不断完善,外贸企业领导也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带头作用,不断加强对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培养与引进,从而逐渐建立起一直高素质、高效率,具有极强战斗力的风险管理队伍。同时还应该注重风险监控制度的制定,并引导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自身风险监控职责,并根据各职员的岗位职责,在相关贸易环节的风险监控工作中实施责任制,进而使各个环节的贸易风险都能够得到科学监控,而各项监控工作的开展也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以此来确保风险监控工作的顺利、严谨进行。
(四)适当增加风险监控人员。风险经理领导的成员主要包括保险、索赔经理,以及预警防损经理等。主要是因为随着外贸企业的不断发展,面临的风险也越多、越大,需要承担的风险监控与管理任务也在随之不断增加,相应的企业风险监控组织结构也就越来越复杂,因此,为了确保各项监控与管理工作的顺利、高效展开,应适当增加一些风险监控工作人员。而在其组织机构中,风险经理不需要对其细节给予过多的处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各风险监控人员策划及执行风险监控计划。
三、结语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外贸企业不仅要注重新型产品的开发,以及产品质量的提升,还要针对国际贸易市场及自身发展情况,对怎样科学、有效降低和避免贸易风险进行深刻分析,而且只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准确把握,才能够对风险进行最大限度的规避,并为我国外贸企业赢得更好、更长远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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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进口征收关税 会使进口国买出口国商品时的成本激增 当征收的关税过高时 进口成本高过进口国国内购买产品的时候 就会导致进口国厂家退而求其次 选择国内货物.(这也是各个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
这样出口国的出口商品,出口数量和出口的价格肯定会受到一定影响而下跌.
出口商品,数量的减少 会使得出口国厂家原有的规模无法正常运作 甚至于亏本经营,为了保本只能选择在国内降价促销.
也不排除少部分厂家选择减少规模加价寻求国内销售途径
法律主观: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进出口的管理做了更严格的规定,不仅针对食品,还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做了限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的规定主要是在第六章这一内容,详见下文: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