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执行审批并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4.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5.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出口申领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配额管理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审批部门的批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出口配额审批文件。
2.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重水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计算机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3.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常用应用文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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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英语函电:商务英语应用文写作(第3版)
作者:尹小莹
出版社: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02-01
译者:
ISBN:756051776
开本: 装帧:
原价: 12 元
外贸英语函电:商务英语应用文写作(第3版)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商务英语中常用文体写作的基本知识,包括各类商务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格式、拟写方法和技巧。按照外贸业务磋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顺序附有往来函电的大量例文和案例并提供了大量常用语句。书中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基础知识.还详细介绍了对外经济贸易中的常用文体,如:意向书、协议、合同、招标通知、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及广告的格式、拟写方法及语言文字的应用。此外还列举了外贸业务实践中常用的一些单据和单证实例。 本书不仅可以作为外贸专业学生的教材,也可作为外贸从业人员及业余自修者的学习用书和工具书。开本 32字数-千字 320页数 322
在深圳注册的公司如何开外币帐户?到外汇局备案需要哪些材料?还要到哪里填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吗?
一依用途分
1,指导性应用文,指具有指导作用的应用文,一般用于上级对下级的行文,如命令(令)、决定、决议、指示、批示、批复等。
2,报告性应用文,指具有报告作用的应用文,一般用于下级对上级的行文,如请示、工作报告、情况报告、答复报告、简报、总结等、
3,计划性应用文,指具有各种计划性质作用的应用文,常用于对某件事或某项工程等开始前的预计,如计划、规划、设想、意见、安排等。
二依性质分
一般性应用文,指法定公文以外的应用文。一般应用文又可以分为简单应用文和复杂应用文两大类。简单应用文指结构简单、内容单一的应用文,如条据(请假条、收条、领条、欠条)请贴、聘书、文凭、海报、启事、证明、电报、便函等;
复杂应用文指篇幅较长,结构较繁、内容较多的应用文,如总结、条例、合同、提纲、读书笔记、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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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帐户类别?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共包括两类:
1、外汇结算帐户;
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二、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扩展资料: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境外外汇账户使用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账户的银行销户通知书报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供账户清单。
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境内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汇账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擅自以他人名义开立境外外汇账户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账户的,擅自改变境外外汇账户开户行、收支范围、最高金额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向外汇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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