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进口企业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增强企业的获得感;精心筹备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用好国家级进口平台,努力扩大进口。推进进口贸易便利化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优化进口通关流程,加强口岸收费监管,完善进口公共服务,为企业扩大进口营造良好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第五十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五十三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九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相关政策规定
外贸企业是指跨国进行货物买卖贸易,以此为经营业务并以此营利的企业。我国针对外贸企业有相应的出口退税政策,那么,究竟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2)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13)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三、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以上便是我为您介绍的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是怎样的内容。出口退税,在退税的流程与手续、退税所针对的货物等方面有规定。在税收政策和服务方面如何支持外贸企业发展?之后哪些利好举措?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视同自产货物包括以下4种:一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囚的产品。对上述4类视同自产货物的界定,现行规定是:①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②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③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④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必须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技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条件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其他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将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两项例外规定是:一是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二是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9毛(含)的生产企业,如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标准。
外贸出口补贴政策
2021年,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激发出口企业活力的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外贸企业发展,为我国外贸出口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方面,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2021年6月30日起,我们在全国推行出口退税新系统,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创新推出“3个减少”“3个增加”的出口退税服务新举措,即:减少三分之一的出口退税申报表单,减少五分之一的填报项目,减少并优化退税流程;增加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数据项占比达70%,增加3种在线申报渠道,增加办理退税提醒等服务功能。通过上述举措,出口退税申报平均办理效率提升30%,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2021年累计办理出口退税1.67万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另一方面,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2021年,我局联合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认真落实跨境电商“无票免税”、出口海外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等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政策措施,切实发挥税收在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022年,税务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好减税降费等支持稳外贸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出进一步提高退税便利度等支持举措,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继续支持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为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税务力量。
法律分析:(1)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国内税。如免征销售税、消费税、增殖税和盈利税等,以减轻他们业务经营费用。(2)暂时免税进口。如果某些进口货不是为本国消费,而是经过改制、修理或加工以后再出口时,允许其暂时免税进口。出口补贴通常这种待遇仅仅给予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以降低制成品的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3)退还进口税。即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在加工为制成品后出口时,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4)免征出口税。目前许多国家对出口一般都免税,但对某些商品仍征收出口税。出口补贴在世界市场商品价格下跌时,往往取消某些商品的出口税,出口补贴以提高商品竞争能力。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出口商品实行延期付税、减低运费、出口补贴提供低息贷款和复汇率等,以鼓励商品的出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