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文章中,笔者以一则因未签署书面合同导致卖家无法主张货款的贸易纠纷案例向大家阐述了签署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但在贸易实务中,仍有很多贸易企业在贸易交易过程中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那么对于这种无书面合同的贸易交易,如果买卖双方出现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您集中梳理买卖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
STEP 1
首先,当然是建议大家尽量协商处理,并就交易产品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
确定。此为民法典对于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处理方式的原则性规定。
STEP 2
如果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交易产品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则可适用如下规定处理:
一、标的物质量
按照下述标准依次确定(排列在前的标准优先适用)
强制性国家标准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二、价款或报酬
依法应当执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的,依照规定履行;
没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
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履行。
三、履行地点
●
原则性规定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交付地确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以运交给买受人的,视为交付。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的,出卖人应当在
该地点交付
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
营业地交付
标的物。
●支付地确定
(1)买受人应当在
出卖人的营业地
支付;
(2)
如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支付价款条件,则买受人应当在
交
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支付
。
四、履行期限
●
标的物交付期限
出卖人可以
随时
交付;
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出卖人交付,但是应当给出卖人
必要的准备时间。
●
货款支付期限
买受人可以随时支付,最晚应当在
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
支付;
出卖人也可以随时请求买受人支付,但是应当给买受人
必要的准备时间。
●
检验期限
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后
及时
检验;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异议期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
内通知出卖人。
●
合理期限的确定规则:
需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最长不超过两年(如对标的物
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不适用此两年的规定)。
●
未按期提出异议后果
:
买受人在
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异议通知期限的例外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规定的通知时间限制。
五、标的物包装方式
出卖人应当按照
通用
的方式包装;
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
足以保护
标的物且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的包装方式。
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
●通用规定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具体规定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
标的物置于
本文前述的
法定交付地点
,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
买受人
承担。
2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买受人
承担。
3.出卖在途标的物的:
出卖人
出卖
交由承运人运输的
在途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
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
承担。
4
.
标的物质量有问题的:
买受人因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而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出卖人
承担。
七、履行费用的负担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除货款以外的,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
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
但如果是因为
合同权利人的原因
而导致
增加的履行费用
,由
合同权利人负担
。
八、履行方式
除了上述的各项具体规定以外,对于与合同有关事项的履行方式的基本处理原则为:
按照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的方式履行。
STEP
3
如果在无书面约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不予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交易,且经过双方协商洽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那么对于双方的争议解决问题,则可适用如下规定处理
: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
●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受损害方可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
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等违约责任
。
违约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
赔偿损失
。
●违约赔偿数额的确定
1、减少价款数额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按照交付时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之间的
市场价差价
计算。
2、逾期付款损失赔偿数额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参照
逾期罚息利率
标准计算;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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