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2018年上半年,我国外贸保持较快增长,结构继续优化,质量和效益双双提升,动力转换加快,外贸发展稳中向好势头进一步巩固,为全年外贸稳定增长打下了坚实基础。
进出口规模再创历史新高。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4.12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7.9%,保持较快增长。其主要因素有:全球经济持续复苏为外贸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中国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带动大宗商品和消费品进口需求增长;上半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进一步落实到位,释放外贸增长潜力;进出口企业自身转动力、调结构步伐加快,创新能力提升,产品附加价值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逐渐增强。
外贸发展质和量继续提升。一是贸易结构更趋优化。上半年,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保持快速增长,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59%。二是民营企业进出口比重继续提升,内生动力逐步增强。三是机电产品出口保持增长,占比接近60%,竞争优势不断强化。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下降,占比降低。
国际市场多元化日益加强。上半年,我国对欧盟和东盟进出口保持稳定增长,对其他国家市场的进出口也保持增长,对“一带一路”参与国家进出口增速高出整体增速2.7个百分点。
扩大进口政策效应持续显现。根据我国外贸面临的新形势,国家采取了多项促进进口的政策,对我国进口的增长起到了推动作用。上半年,我国进口原油、天然气、水海产品等商品都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
外贸发展新动能不断积聚。一大批外贸企业主动适应市场多元化需求,探索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外贸新动力培育初显成效,外贸竞争新优势逐步形成。“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品牌”“中国服务”升级。
外贸发展政策环境不断改善。“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赞誉和积极响应,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深入推进,为中国与相关国家贸易投资合作开拓了广阔空间,为中国与相关国家的贸易合作创造新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