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出口资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结汇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在某些情况下,出口报关分开几票单,提单合并一票是可以的。这样可以帮助客户提货方便和节省费用。不过,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收货人必须是同一个人。
2. 报关资料必须齐全,且符合海关的相关规定。
此外,提单合并一票的操作也可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 货物的性质和数量:例如,如果货物是危险品或者贵重物品,可能需要单独报关。
2. 出口地和目的地的法规:有些国家可能对出口商品的报关有特殊规定,或者对某些商品有特定的监管要求。
3. 物流服务供应商的要求:例如,有些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可能会要求每票货物都有独立的提单。
因此,为了确保操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客户在准备货物和办理报关前,先了解相关法规和要求,并与物流服务供应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同时,如果对操作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