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贸易公司,年销售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增值税是按照销售收入(不含税)17%缴纳的。
这样你公司的增值税负担会很重。
如果向提供货源的供应商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对你公司是很有利的。
还有不开票进货,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成本不能在税前列支,这样还要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不开发票进货,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对你公司非常不利。
请斟酌!
出口货物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免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3、出口商品发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5、结汇水单(复印件);
6、为生产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7、出口销售明细帐。
对于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申请免税时,还应提供省外经贸部门的正式批文。
对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免税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出口免税——?进料加工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
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
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扩展资料:
出口免税:
1、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
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税放行。
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
4、出口产品免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在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主要有:
一是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
二是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自营生产型企业和生产型集团;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
四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包括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口权的外贸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无进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五是特准退(免)税企业。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在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退(免)税。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享受一般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三是必须是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此外,若为生产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货物还必须是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外购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是指虽然不具备一般退(免)税货物的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环节、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3)出口免税货物的范围。是指按税法规定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
主要有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套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4)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是指税法列明的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目前主要有: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出口免税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货物既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也可以享受零税率政策。
两者虽然听起来很相似,但是实际上有一定的区别具体如下:
1、免税政策是指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也不需要办理退税手续,即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是完全免税的。免税政策一般适用于一些政府补贴的出口企业或者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
2、零税率政策是指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但是税率为0%,即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是零税率的。零税率政策适用于一般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需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报关、缴税,并办理退税手续。
出口货物免税的办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企业认定:企业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认定为出口退税企业,获得认定证明;
2、货物出口:企业按照正常的流程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
3、验证退税资格:企业需要向海关出口退税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以证明自己的出口货物符合退税条件;
4、申请退税:企业在出口货物后,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提供相应的退税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5、审核退税申请:当地税务部门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后,向企业发放退税凭证;
6、领取退税款项:企业持有退税凭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退税款项。
综上所述,享受免税或者零税率政策的条件和具体操作流程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操作时需要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者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享受免税或者零税率政策的条件和具体操作流程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操作时需要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者机构。
政策: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国家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还国内采购环节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或退税部分转入出口货物销售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税率计算,即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即出口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这里所说的计税依据,是指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免)税,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例: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从某服装厂购进服装10000套,单价120元,购进金额12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货款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于2008年9月将服装全部出口,并取得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妥出口退税手续。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20万美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0月21日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1200000×14%=168000(元)
法律依据: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严格人工审核及信息比对,同时征、退税部门要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紧密配合,共同防范外贸企业将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又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即“一票两用”)行为的发生。
二、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但因无法按规定期限补齐有关单证或复核信息有误的,国税机关已按规定追回相应的已退税款、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比照《通知》中未办理过退税的进项发票进行处理。外贸企业应在退税款返纳入库的次日起30天内,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在《证明》的备注栏注明税款已返纳入库及税票号码。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缴款书及返纳税款入库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后,开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