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发票可以按FOB价开,也可以按CIF价开具,没有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所以汇率可选择出口发生的当天或者出口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可自行选择。出口发票备注没有必须要填写的信息。
(2)若公司实际收到的海运费、保险费发票金额和其报关单上所列示的金额不同,应据实扣除即按海运费、保险费发票金额扣除。
(3)若收到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公司假如以CIF价格成交,假设取得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在记出口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国外客户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海运费(不含进项)
-保费
取得的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海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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