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证下各种单据的签发时间如下:1.商业发票:一般可以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也可以迟于提单日期,但是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或合理的交单日期。(坚持一原则,发票的签发日期是最早的)2.提单: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能早于最早装运期。
3.保险单:投保日期除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外,应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如果日期在提单日期后,则要有信用证特别许可,并写名保险责任及何时生效。
4.装箱单、重量单: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5.一般产地证书:可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6.普惠制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发票上的号码和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7.检验检疫证书: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但某些鲜活产品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8.出口许可证:先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9.受益人证明:晚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0.汇票: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缮制汇票是出口制单的最后一个环节。
<外贸单证实务> 所有单据的日期主要事项
发票时间要确定在货物订舱之前;
箱单的日期与发票日期相同;
产地证日期要早于船期,晚的话也可以,属于后发证,但信用证有要求不接受后发证的话,一定要按信用证要求早于船期出证;
保险单日期要早于船期;
提单日期就是船离港的日期或者船公司的签单日;
汇票与船期日期相同即可。
信用证未明确规定,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21天后交单(即在装运日期21天后提交的提单称为过期提单,银行不受理);类似的,托收项下汇票中的出票日期不能晚于运输单据日期后的第21天。发票的日期一般在信用证的日期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也可在信用证的日期之前,因为发票是全套单据中最早的一份单据;如果信用证中未写明装运期,则为双到期,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审核信用证时,对于“双到期”应要求改证;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交单期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装运期后15天,也有7天,10天的),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应为货物装运完毕的日期,信用证项下的提单签发日不能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运日。交单期在申请开证时,一般填的日期为最迟装运日期后的15天或21天之内,但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填写开证申请书时,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为最后装运日后15天。开证时间一般应在装运期之前1个月至45天左右,若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开证日期:一般信用证中有写,如果没有的话,报文的日期即为开证的日期。法定申报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即CIF(或CIP)价格,的千分之0.5的滞报金。银行的审单时间:开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指定银行应各有一段合理时间审核单据,即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5个银行工作日。投标保函的有效期通常为从保函开具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开标后15天止。若投标人中标,则有效自动延长至招标人签约并交来履约保函为止,具体时间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在付款保函中通常规定凭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商业单据原期付款,一般有提单日后30天、60天、90天付款。申报日期不能填写法定休息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法证书。更改后证书的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重发证书的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出口商申明的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最早的同日)也不能迟于签证日期,盖章时应避免盖进口国的名称。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一般出境货物最迟的报检时间为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填写托运单时的日期,一般早于装船日10天或两周。发证日期一般最迟为进出口商申领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保险单中的开航日期一般写提单的签发日期,也可填写签发日前后各5天之内任何一天的日期,或填“AS PER B/L DATE”。保险单中的发货日期指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即托运单上的装运日期。在实务中,此拦中填写的日期一般要早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期。包装单据中,2 .编号和日期 一栏中的日期 填发票日期,有些散装货(如散装油或煤炭)可以填写提单日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出口日期中的进口日期是只运输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是指运输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无实际进出镜的报关单填报办理手续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