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多次变动完善,形成了现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不同退税方式的局面。笔者试根据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差异,分析其对税收有关方面的影响。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不管是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对企业来讲,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上半年自营出口11,7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则上半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1,700×17%-1,200=789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11,700×9%=1,053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789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1,053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053-789=264万元。
若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000×17%-1,200=500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9%=900万元。税务机关征税500万元,退税机关退税900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900-500=400万元。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一、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A公司自营出口可征税789万元,后者却只能征税500万元,相差达到289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有利于征税机关,因为多征的289万元可以作为税收任务收入,相对来讲有利于地方政府。
二、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A公司自营出口可退税1,053万元,后者却只能退税900万元,相差达到153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增大国家退税规模,增加出口退税压力。
三、从A、B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264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400万元,两者相差达到136万元。显然,通过外贸出口对A、B公司更加划算。
产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营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离岸价全部收入计算,而产品销售外贸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计税价格是11,700万元,后者计税价格是1,000万元,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 17%=289万元的征税差额。
二、从退税方面来看,产生退税差异是由于退税的计算依据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出口的离岸价11,7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后者是按销售以给外贸的价格10,0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也即相差1,700万元,必然产生1,700×9%=153万元的退税差额。
三、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业实际得到税收补贴差异的根本原因。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数额将一样。如上例,在退税率提高到17%的情况下,前者应退税额为1,989万元,扣除征税789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1,200万元。后者应退税款为1,700万元,扣除征税500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也是1,200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统一出口计税价格,对自营(委托)出口的离岸价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征税与退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实现自营(委托)出口与销售给外贸出口计税价格的一致。
二、改变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退税的计算方法。以执行“免、抵、退”税为例,应改由按进项金额乘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不予退税额,因为现行自营出口退税的最致命弱点有两点:
1是在退税率远低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征税大于退税的问题,即产生出口征税的问题,这从理论到实际都是很难让人理解,不利于支持企业出口创汇;
2是由于出口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或征税的多少,而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出口价格的随意性,往往会由于外商随意压低出口价格,或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勾结压低出口价格,造成出口多退税的情况,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出现征税大于退税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通过压低出口价格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一方面使得出口退税政策失效,另一方面使现行反避税的任务由所得税环节向流转税环节扩大,进一步加大了反避税的难度。
三、提高退税率,逐步缩小退税率与征税率之差。由此必须完善税收政策,加大征管力度,堵塞漏洞,努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使实际税率不断接近名义税率,最终达到退税率等于征税率。
贸易公司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法律主观:
1.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核实货物出口后,企业应及时将有关的原始单证资料收集齐全,在原始资料真实无误的前提下,按"单票对应法"的要求将进货和出口资料进行匹配,为下一步数据采集录入做好准备。 2.申报资料的采集录入 将原始资料按" 出口退税 电子申报系统"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将申报资料转变成电子数据的格式,以便于退税机关进行审核。 3.申报数据的预审和疑点调整 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到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审核,核对录入数据的正确性和外部电子信息的有无,并产生预审疑点,企业根据预审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4.正式申报资料的装订整理 在预审无误的基础上,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中打印出各种申报报表并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将原始资料按申报报表上列明的顺序装订成册。 5.出口退税的正式申报 企业将申报资料、报表、软盘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出口退税,并领取主管退税机关已签字、注明接收日期和编号的"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申报资料的采集录入将原始资料按" 出口退税 电子申报系统"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将申报资料转变成电子数据的格式,以便于退税机关进行审核。 3.申报数据的预审和疑点调整 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到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审核,核对录入数据的正确性和外部电子信息的有无,并产生预审疑点,企业根据预审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4.正式申报资料的装订整理 在预审无误的基础上,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中打印出各种申报报表并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将原始资料按申报报表上列明的顺序装订成册。 5.出口退税的正式申报 企业将申报资料、报表、软盘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出口退税,并领取主管退税机关已签字、注明接收日期和编号的"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将申报资料转变成电子数据的格式,以便于退税机关进行审核。 3.申报数据的预审和疑点调整 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到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审核,核对录入数据的正确性和外部电子信息的有无,并产生预审疑点,企业根据预审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4.正式申报资料的装订整理 在预审无误的基础上,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中打印出各种申报报表并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将原始资料按申报报表上列明的顺序装订成册。 5.出口退税的正式申报 企业将申报资料、报表、软盘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出口退税,并领取主管退税机关已签字、注明接收日期和编号的"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3.申报数据的预审和疑点调整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到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审核,核对录入数据的正确性和外部电子信息的有无,并产生预审疑点,企业根据预审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4.正式申报资料的装订整理在预审无误的基础上,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中打印出各种申报报表并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将原始资料按申报报表上列明的顺序装订成册。 5.出口退税的正式申报 企业将申报资料、报表、软盘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出口退税,并领取主管退税机关已签字、注明接收日期和编号的"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5.出口退税的正式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报表、软盘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出口退税,并领取主管退税机关已签字、注明接收日期和编号的"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法律客观:《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计算: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一、办理退税的流程如下:
1、由纳税人携带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
2、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申报;
3、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4、批准后,核发给企业退税登记。
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个税退税的条件如下:
1、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一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