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3)《统一支票法公约》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3)《伯尔尼公约》
(4)《世界版权公约》
综上可知,国际贸易使用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包括《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贸农函[2001]第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1年1-10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桐木及板材(对日本)、鸡肉(对港澳)、猪肉(对港澳)、牛肉(对港澳)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2002年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茶叶、锯材、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港澳),共12种。其中,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出口配额实行招标。
二、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表1,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
三、除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外,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等5种农产品的出口配额另行下达。
四、为确保供港鲜活商品质量,外经贸部决定以供港活鸡为试点,加大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外贸流通企业向实业化方向发展,拟将2002年度配额总量的10%(约330万只)用于专项扶持生产企业出口。具体资格条件、申报程序、管理办法等另行通知。
五、2002年起,供港澳鲜活商品出现违规或质量问题的,不仅扣减月度配额,还将扣减年度配额基数,用于扶持生产企业。
六、2002年起,供港澳地区鸡肉、猪肉、牛肉不再审批出口经营资格,不再指定代理。 七、2002年起,取消供港澳活塘鱼出口配额放行证管理。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和出口指定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的企业。
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