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贸易条款有DAP(目的地交货),DAT(运输终端交货),DDP(完税交货),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AS,FOB(船上交货),CFR,CIF,CPT,CIP,DDU(未完税交货)
外贸交货条款怎么填
1、FOB卖方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2、FOB买方责任:
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通知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清关手续。
3、CFR卖方责任:
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在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装船,并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4、CFR买方责任: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指定的目的港接受承运人所交货物。
5、CIF卖方责任:
负责租船订舱,在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货物装船后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办理货运保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6、CIF买方责任: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单据或电子讯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扩展资料
fob术语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CIF术语中,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
百度百科-船上交货价
百度百科-cif
百度百科-成本加运费
FOB、CIF、CFR三种出口成交方式的含义
国际贸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对象;2、价格;3、品质;4、供货期;5、标记;6、支付;7、保证和索赔;8、发货通知;9、冲裁;10、不可抗力条款;11、其他条件;12、双方法定地址;13、运输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外贸销售合同的前八个条款是什么?
FOB 也称(离岸价)在船上是免费的。 也就是说,登船前的一切费用由发货人支付,运费和目的港费用由收货人支付。CIF 也称(到岸价)是成本、保险和运费。 也就是说,运费+成本+保费都是由托运人支付,目的港的费用由收货人支付。CFR( 成本加运费)是成本和自由。 即成本和运费。 其实CIF和CIF的区别就是一个有保险,一个没有保险。 运费+费用由发货人支付,目的港费用由收货人支付。
运输保险佣金费:是指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向外国投资者(包括代理人)支付的境外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和一种额外的价款报酬。 是服务贸易的补偿,外币结算,直接冲抵出口销售收入。国外运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发票或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海运费、空运费、陆运费。 国外保险费:出口运输保险单、保险费结算清单等保险公司出具的文件上注明的保费。对外佣金:按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佣金支付方式支付的显式佣金和隐式佣金。中国外贸专业公司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双方通常会签订协议,明确代理佣金率。 对外报价时,佣金率在价格中没有明确表示。 这个委员会被称为“秘密委员会”。 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注明佣金,则称为“明佣金”。 在中国对外贸易中,主要出现在中国出口企业对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三个贸易术语在装运港(地)交,风险按Incoterms分类。以船侧为界,即卖方在船侧装载货物时不再承担所售货物的风险,装载后的瞬间风险降低转让给买方; CFR与CIF和FOB的区别在于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地)交货。发货后,卖方还应负责处理货物从装货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并支付相关费用
卖家收到的价格包括运费。 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费保险和支付保险费用。它包括保险费。
外贸销售合同采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需在合同中标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货物标的、数量、质量,合同价格、履行的日期地点以及违约条款:由于是外贸合同,需要清楚标明货币名称与大小写用法,适用的船运条款、出发点与目的地的不同法律条款。
外贸销售合同条款:
1、标的物:标的物是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销售合同中的标的物主要表现为推销的商品或劳务。
2、数量:这里是指销售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是衡量销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3、质量:这里是指销售合同标的质量。它是确定销售合同标的物的特征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销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4、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标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以货币数量表示的代价,体现了经济合同所遵循的等价有偿的原则。
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是确认销售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时间标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具体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履行地点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义务的地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由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来决定。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销售合同当事人违反销售合同约定的条款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因此在进行外贸活动时,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双方是需要签订书面的外贸合同的,在外贸合同中,需要对外贸中的各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这样可以更好的规范双方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