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出口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出口收汇”子系统中的业务流程为:
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入网认证手续→申领核销单→口岸备案→上网交单→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入网认证手续。
新成立进出口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前需到南宁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同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一般包括核销员情况登记表及企业情况登记表。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只有在办妥以上两项手续后,企业才能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开展出口业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有效期为30个工作日,如企业在领到登记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过期无效,需要商务部门重新办理。如企业只办理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而未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要尽快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避免对企业的正常进出口业务造成影响。
二、申领核销单。
企业用操作员IC卡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出口收汇子系统,点击“申领核销单”,在申请份数栏中录入所需领用的核销单份数,系统提示申请成功后就可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企业领单人员第一次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时,需凭领单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出口合同及复印件、经办人的操作员IC卡以及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以后只需凭经办人的操作员IC卡就可直接到外汇局领单;但如果经办人姓名与操作员IC卡持卡人姓名不一致时,还需提供单位授权书或介绍信。外汇局对企业的第一次领单将适当地控制发单数量,以后会根据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作相应调整。
领单人员领单时应做好相关的签收手续,并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如果出口单位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核销单是非常重要的凭证,核销单领取后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更不得涂改及伪造。如出口企业发现领用的空白核销单在未用于报关出口前遗失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如未及时挂失而导致空白核销单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外汇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挂失的空白核销单的海关状态必须是“未用”,挂失后企业不需再办理任何手续;如海关状态为“已用”,说明核销单已用于报关出口,不能做挂失处理,如遗失,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已用核销单挂失及核销单退税联补办”手续,还应办理相应的收汇核销手续。
三、口岸备案。
企业领取的空白核销单必须进行口岸备案的操作后才能用于报关出口。
企业用本单位操作员IC卡上网登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子系统, 进入“口岸备案”菜单,在口岸备案的界面,系统会要求填写报关地海关的代码,比如货物要在南宁海关出口,就填写南宁海关的代码,如果在黄埔海关报关出口,就填写黄埔海关的代码。如果不清楚海关代码,可以输入0,敲回车,就会显示全国各地海关的代码和名称,在里面选择要报关的海关,做口岸备案处理。
如果企业有多份核销单在同一口岸报关出口,可将这些核销单一次性批量地向报关地口岸做备案处理,即批量备案。批量备案一次最多只能备案20份核销单。批量备案的核销单必须要在同一口岸报关出口。
如发现核销单备案了错误的口岸或需更换口岸,可对已备案的核销单做“撤销备案”处理,撤销成功后就可重新备案新的口岸。
但要注意:
1、口岸备案和撤销备案并不是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做了相关操作后就马上成功,可以做下一步操作,而是需服务器确认后才算备案成功或撤销成功,口岸备案一般需半天左右,撤销备案一般需一天左右。
2、需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必须是空白有效的,备案前核销单状态:“外汇局状态:有效”、“海关状态:未用”、“交单状态:未交” (可在“组合查询”中查询核销单的状态)。备案后核销单状态:“外汇局状态:有效”、“海关状态:未用”、“交单状态:未交”及备案的出口口岸名称。
四、上网交单。
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之前,企业必须要用本单位的操作员IC卡上网登陆“中国电子口岸”作交单处理;没有交单的核销单,无法在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由于企业交单所用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与外汇局核销所用的“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不在同一网内,因此交单后还要有一个数据数据传输所需的时间,正常情况下要1至3天后,企业的交单信息才能导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才能办理核销。因此企业要提前交单才能顺利办理核销。
企业可在“组合查询”中查询核销单的状态,如核销单的状态为外汇局状态:” 有效 “、海关状态:”已用“、交单状态:“未交”,说明核销单已被用于报关出口,这时就可进行上网交单操作了。交单成功后,核销单的状态为“外汇局状态:有效,海关状态:已用,交单状态:已交”。
五、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对需核销的核销单做交单处理并收到外汇货款后,就可以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核销手续时,需向外汇局提供4种单证:1是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2是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是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4是《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强制结汇,是指出口企业出口收到外汇后,必须按照银行的牌价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这是在外汇短缺时期我国外汇管理的一项规定。2008年以后,由于我国外汇储备大规模增加,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强制结汇的政策,出口企业可以留存外汇。但由于外汇利率低,人民币持续升值,同时外贸企业资金紧张,一般来说出口企业收到外汇还是在第一时间换成了人民币。
意愿结汇,就是企业客户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是否结汇,或自主选择结汇时间。
限额结汇,只对于某些性质的流入外汇,是否能结汇需要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如之前的资本金结汇,要根据使用用途,根据外汇局的审批,分批审核结汇,这种结汇形式可以称为限额结汇。或者在某些非常时期,外管局控结汇顺差,也会临时限制企业结汇,或者规定企业的结汇总额;对于个人客户,一年只能自主结汇等额5万美元,这也可以算是限额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