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报关单填写必须真实。特别是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单价等内容必须真实,以免涉及伪报及虚报的情形。报关单填写要做到真实需遵守两个原则:其一是单证相符,即与报关单有关的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必须相符;其二是单货相符及报关单申报内容必须与实际所进口的物品相同。二是每份报关单填报需遵守唯一性。即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三是每份报关单填报的货物编号有限制。即一份报关单最多不能填写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且需分别填报清楚。四是报关单各栏目填写需遵守四个重点:1.各栏目需填写详细,内容无误;2.各栏目不得漏填;3.原则上要求打字填报,富强供应链若用笔填必须字体端正,但不可用铅笔填;4.填报项目更改,炜达国际货运代理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核对章。五是以EDI报关的,必须加填有关项目的代码。六是计算机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的内容一致。七是报关单填报错误的更正手续。当发现报关单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一致时,需填写报关单更正单,更正内容必须说明更改哪一项货物,若更改内容涉及件数时,尚需对与件数相关的重量、金额等一并更改。八是已申报并放行的出口货物,若因运输工具等原因造成货物无法装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应向海关递交。
怎么填写海关申报表
出口免税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
答: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即主表的第8栏.同时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出口免税"第8栏次.
出口退税与免税有哪些区别?
出口退税与免税有3个不同的区别
出口退税和免税的退税方法是不一样的,生产厂家需要的是免抵退税,而外贸出口则是出口退税,因此出口免税是专为生产厂家所拟定的,而出口退税是为外贸出口企业拟定的,虽然两者皆是外贸单位,但是本质上是有所区别的.
免税和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也是不一样的,免税是看留抵额和免抵退哪个金额小就选哪个,而外贸却是依据进口成本X退税率,因此依据货物各异退税率也不是一样的.
货物来历各异,出产一定要是自产的,就是说如果你出产车辆,就必须全部配件及设备皆是自家全权生产方能申办免税,而外贸却能从海外购买配件自家安装之后出口到境外,退的是境外采购商品所发生的税收.
有一个误区要跟做外贸的朋友纠正一下的,多数朋友以为出口退税后,就无需还这个退税款了,这不是对的,简单介绍一下出口退税是怎样的一种税收方式.出口退税归于先缴税,即是出口税是出口单位一定要出的,而国家只是把这部分款退还你,让你更好地去创造利润,在等到你产品出口后,得到利润后,还是要把退税款还给国家的.
出口产品退税:审查出口退税,根本意义便是出口产品所产生的消费税、增值税等等为国家非常重要的税收组成之一,出口退税政策实际上是为了给出口企业减轻负担,平衡国内商品的税收压力,加强国家商品在世界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出口免税:生产企业经过自家全权生产后进行出口,国家给出的免税措施.
出口免税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填写起来并不困难,笔者也在上文通过简短的内容与大家做了分享,不知道对你有没有新的灵感产生?出口免税与退税的三个显著区别,文章里也讲的清晰,除此还可以阅读更多的会计资讯学习财税内容.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知识之“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如何填报
填写海关申报表需要提供详细的进出口货物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货物名称、重量、数量、产地、价格等基本信息,还需提供合法的进出口许可证明、商业合同、发票、装箱清单等相关文件。填写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如实提供货物信息,确保申报准确无误。
首先,填写海关申报表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在填写前,需要仔细阅读海关申报单的填写说明,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掌握好货物的基本情况和进出口程序。其次,填写海关申报表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货物信息包括名称、型号、数量、重量、价值、成份、产地等内容,还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明、商业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文件。在填写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如实提供信息,避免遗漏、失误或者虚假申报。最后,填写海关申报表需要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和流程操作。填写完成后,需要在单据上签名并盖上公章,提交海关审核。申报表被海关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货物进出口等相关手续。
什么是企业自主申报海关?企业自主申报海关指的是企业根据自身出口情况和实际情况,在取得海关授权和备案后,采取自主申报方式进行海关申报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出口速度和降低成本,但在实施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记录,并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整改。
填写海关申报表是一项涉及到贸易往来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任务。申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货物的通行、关税缴纳和海关监管。因此,在填写前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准备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申报顺利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知识之“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如何填报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按以下要求填报: 1.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2.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应当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九)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代码0)、“境内自主品牌”(代码1)、“境内收购品牌”(代码2)、“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代码3)、“境外品牌(其他)”(代码4)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上述品牌类型中,除“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仅用于出口外,其他类型均可用于进口和出口。 (十)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 (十一)申报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时,填报以下信息: 1.提运单日期。填报该项货物的提运单签发日期。 2.质量保质期。填报机动车的质量保证期。 3.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填报机动车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应与机动车上打刻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相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电机号,其它机动车为发动机号。 4.车辆识别代码(VIN)。填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的要求。该项目一般与机动车的底盘(车架号)相同。 5.发票所列数量。填报对应发票中所列进口机动车的数量。 6.品名(中文名称)。填报机动车中文品名,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原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的要求填报。 7.品名(英文名称)。填报机动车英文品名,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原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的要求填报。 8.型号(英文)。填报机动车型号,与机动车产品标牌上整车型号一栏相符。 (十二)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的,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 格式要求为:“|”。“|”、“”均为英文半角符号。第一个“|”为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已填报的最后一个申报要素后系统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的分割符(若相关商品税号无规范申报填报要求,则需要手工录入“|”),“|”后面5个“”内容依次为“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如无原厂商英文名称,可填报以原厂商所在国或地区文字标注的名称,具体可参照商务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相关公告中对有关原厂商的外文名称写法)”、“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其中,“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填写实际值,例如,税率为30%,填写“0.3”。“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填写“1”或者“0”,“1”代表“是”,“0”代表“否”。填报时,5个“”不可缺项,如第3、4、5项“”中无申报事项,相应的“”中内容可以为空,但“”需要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