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采用“先征后退”,相对于工业企业出口资产货物的“免抵退”,外高企业只有“免和退”。就是出口不征收增值税,退税金额则只有收购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乘以退税率,不是收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款。这里的“先征”并非征收销项税,而是说先征了进项税,以后再退,容易混淆。
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收购的货物,如果是普票,不得退税,但是有12个特准项目,普票也可以退税。小规模那里如果需要退税,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1、退税的不同计算基础
生产企业应先采购原材料或半成品,经过一系列加工,形成适销对路的产品。在现实生活中,税务机关很难对国内外原材料的销售比例进行核算,因此计算时以含成本价和毛利之和的完税价格为基础。
外贸企业的主营业务是购买产品进行直接出口,税务机关很容易区分国内外销售的比例,所以只以货物的进项价格作为计算依据。由于基地规模不同,两家企业的进项税转出金额不同,即生产企业出口同一产品的出口退税金额将低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金额。
2、进口材料加工退税差额
在饲料加工模式下,生产企业也采取“不赊销、不退款”的方式。生产企业加工后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出口的,其进项税转出额为出口产品价格减去进口材料价格乘以征退税率的差额。对外贸企业来说,由于进口材料加工与一般贸易出口没有区别,退税额等于国内采购材料价格加上加工费乘以出口退税率。
3、不同的退税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外贸企业采用“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出口货物的进货,应当先收汇。出口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作为退税申报的依据。计算所得税与退税的差额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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