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所以,(1)属于单独海损。其他几项,是由于扑灭火灾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属于共同海损。
2、CFR=FOB+FFOB=FOB含佣价*(1-佣金率)CFR=CFR含佣价*(1-佣金率),即题目所求CFR含佣价=CFR/(1-佣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价*(1-佣金率)+F]/(1-佣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而卖方因情况有变(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无法照办时,例如装运期问题、不准分运问题、不准转运问题等,则卖方只能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如买方同意改证,应视为双方协商同意修改买卖合同;但此时买方也有权不同意改证。
所以,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办事,因为信用证业务就是单据业务,单据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卖方如果自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按时交货,卖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寻求法律解决。
卖方没有权利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支付。
急用!国际贸易举例
1)可以索赔
2)收不到货款。
理由如下: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格相符。”可见,发票上对商品名称和规格的规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通过分析此案例,学生对跟单信用证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如何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正确地使用信用证,也知道了合同条款的执行是相当严格和重要的。
我们不难想象和体会,国际贸易的确是一个颇具风险的行当。大宗的货物和款项在国际间传递交易,各国商人语言不同,法律各异,相隔万里,交易时甚至没有见过面,交易耗时也长。生意场本来就是个尔虞我诈的战场,更何况面对的是遥远陌生的客户。
如果像菜市场买个西瓜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自然方便,可是国际贸易不行,即便在科技发达的现在,货物从深圳港口海运到欧洲,也需要在海上跋涉20多天甚至1个多月,同样地,一笔款项从国外银行转至国内银行,辗转几天到半个月一点也不奇怪。这样一来,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自然会颇有疑忌。
作为卖方,首先担心买方订了合同,到时候却不要货。须知国际贸易一般交易量都挺大,卖方备货费时费力,万一届时买方毁约,大批货物积压在手里可就头疼了。更何况很多时候货物是按照买方要求而定制的,想转售他人都很麻烦。其次,担心把货物交付买方后,买方拖延付款甚至赖账。毕竟海运费用不菲,比如一个20尺标准集装箱的货物从深圳运到欧洲港口,单程的海运杂费就远远超过1万元人民币。即便能保住货物不被骗走,往返运费也吃不消。因为有这些担心,卖方自然希望买方能在签订合同以后就支付一部分定金预付款,或者在交货运输之前把货款结清。
作为买方,则担心卖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货。同时,也不愿意提前就把货款交给卖方,一来占用资金影响生意周转;二来万一卖方出现纰漏,买方隔着万水千山地也很难费力追讨。因此与卖方相反,买方自然希望能先交货,查验无误了再付款。
当然了,理论上是有国际贸易惯例,有仲裁,有法律,可生意人都知道,不到万不得已,打官司实在是劳民伤财,胜负难卜。再者说了,现在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注册一家公司玩儿似的容易,真要出事了咱找谁去?归根结底,国际贸易最头疼的就是一个“信用”。而货、款的问题,光凭双方的商业信用是很难协商解决的,尤其是刚接触没多久的客户。
怎么办?找居中的担保人。找谁做担保人?找银行。为什么找银行?因为银行有钱呵,实力雄厚比较信得过,出了事情能担带得起。而且世界各国对银行的管理和要求一般都比较高,知根知底,不像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那样说垮就垮说跑就跑,相对稳妥安全一些。于是,国际贸易中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做法:买卖双方磋商交易以后,由买方出面,把交易的内容和要求,比如品名、数量、品质要求、金额、交货期等等条款开列清单,交给某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方的开户行),请银行做居中担保人,根据这些条款开立一份证明给卖方。只要卖方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银行就监督买方付款。因为买方本身在此银行开户,或交纳了一定的保证金,所以这种银行监督下的收款是很有保障的。反过来对于买方而言,在卖方交货之前不需要支付任何预付款,卖方交货不及时或者不合格,就可以拒绝付款,也很稳妥,双方皆大欢喜。这样一来,
国际贸易商之间的商业信用就得到了银行的担保证明。这份证明“信用”的文件,就是传说中的“信用证”,英文全称Letter of Credit,行话简称L/C。
用一套单证来代表货物,这样就使买卖双方、银行之间的运作成为可能。在信用证中,对需要哪些单证来代表货物作出详细规定。卖方按照约定的交货期限把代表货物的这套单证交给银行,就等于是把货物交给了银行。银行不需要跑到仓库去验货,只需要检验这套单证即可。单证符合要求就意味着交货合格,就必须付款给卖方。
可见,对于信用证来说,单证是最核心部分。一份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也正是细致入微地规定单证的。包括需要哪些单证,每种单证需要几份,单证由谁出具,何时出具,甚至详细到单据上的字句如何表述。这样谨慎的做法,就是为了能够使这套单证最大程度地准确反映货物本身和交付过程的情况,制约卖方造假的可能。
信用证简单地说就是这么一个东西:列明了交易事项条款要求,由银行居中做担保,卖方拿到信用证以后,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交货并准备好信用证上规定的所有单证,交给银行,就能安全顺利拿到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