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商业模式可以简单做以下分类:
B2B模式,也就是传统的外贸出口。一般的单笔订单成交额大,订单周期长,同时整个业务流程中会涉及到报关,退税,海外认证等各个环节。B2B模式的主要玩家还是工厂和外贸公司。
B2C / C2C模式,也就是直接将中国产品卖个国外的最终消费者。这种模式单笔订单金额小,但是订单数量多,主要的手段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B2C / C2C模式的主要平台有:eBay、Amaozn、速卖通、lazada等
跨国公司从事国际贸易有哪些基本模式
1、展卖。在本国举办和参加国外举办的各种国际性博览会或集市,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进出口贸易。
2、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被称为“三来贸易”
3、补偿贸易。我方先以赊购的形式,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等,待投产后,用所生产的产品和劳务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结合,通常称为“三来一补”。
4、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技术引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交易惯例有规定。因合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交易模式、交易习惯等交易惯例,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4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构成了制定其他对外贸易法律规范的法律基础。
对外贸易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主要包括: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3)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自主权原则;
(4)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5)平等互利原则;
(6)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答非歧视原则也可以);
(7)对等原则。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今国际贸易活动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模式:一种是欧美跨国公司模式,以产业和产品为龙头,集技、工、贸为一体;一种是日韩综合商社模式,以贸易为主业,集贸易、金融、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第三种是各国大量存在的中小型贸易公司模式。
欧美跨国公司模式
在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由竞争阶段,西方国家首先出现了外贸企业组织专业化,形成了专业性外贸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的格局。随着国际一体化带来的生产国际化时代的到来,跨国公司逐步取代专业外贸公司成为国际贸易的经营主题,外贸企业制度走向实体化,组建集技工贸为一体化的企业集团,走“工业产品——占据国内市场——进入国际市场”的路线。跨国公司以产业和产品为依托,集技工贸为一体,推行强有力的品牌,凭借名牌产品开拓和占领世界市场。跨国公司还利用遍布全球的生产、销售、金融和研发网络,使各个分支机构相互协调,密切合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跨国公司在某一地区可以最好地进行部分价值链活动。
为克服国际市场的不完全性,跨国公司在内部两个相对独立的实体之间进行跨国商品和劳务交换,这种经营越来越普遍。目前公司内贸易密度最高的产品是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半加工制成品、产品零部件、设备和无形产品(如技术诀窍、管理经验和新产品设计)等。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的统计资料表明,公司内贸易额目前已超过美国公司货物出口额的1/3和进口额的2/5。
日韩综合商社模式
综合商社模式初创于日本,后来韩国效法这种企业模式也获得成功。日本的综合商社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国,由于美国在占领时期实行一些强制性的措施,日本战前存在的大财团遭到人为的解散,因而国内垄断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进而控制对外贸易的过程。综合商社通过相互持股、金融和信息服务等纽带与生产企业密切相连,目前综合商社已经由单纯的商业企业逐步发展成为今天的集科工贸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形式,以贸易为主,发挥本身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上的优势,广泛介入多种产业的经营服务,这使得商社经营业务综合化、商社作用多功能化。
综合商社兼顾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外贸与内贸相结合,内贸作为外贸的后盾,外贸作为内贸的补充。这一点日本综合商社体现的最为明显,日本九大综合商社在国内市场的交易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内销售额大约占到社会销售总额的50%—60%。所以,日本综合商社不仅是进出口公司,同时也担当起国内市场的“主渠道”角色。韩国综合商社是参照日本综合商社模式,主要围绕出口制定标准,由政府推动和扶持建立起来的。韩国综合商社在内外贸比例上,外贸主导,外贸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为70%—80%;在进出口比例上,综合商社的贸易中出口占主导地位,进口仅占10%左右,主要是进口国内所必需的大宗原材料。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内市场容量的急剧扩大,韩国综合商社经营战略的一个重要转变是大力发展内贸,扩大内贸在销售总额中的比例,加强商社在国内流通中的作用。
中小型贸易公司模式
第三种是各国大量存在的中小型贸易公司。这样的贸易公司在美国约占20%,在德国约占45%。它们的经营活动为中小企业服务,做贸易代理,收取佣金;或是与跨国公司合作,通过投资或合作经营一部分进出口业务;也有一部分利用掌握的技术和品牌做许可贸易。我国的贸易公司大多是这种模式,以浙江、广东最为典型。
浙江贸易模式
浙江的中小贸易公司走的是以专业市场、产业集群为依托,以一般贸易为主的模式(2003年,浙江外贸一般贸易占进出口的比重高达82.2%)。这种模式应该说是温州模式的发展和延伸,其特点是依靠地区产业群和专业市场的大平台而发挥作用。共同发展是建立在处于正在成长或已成熟的产业集群的基础上的,整个行业的变化和整个地区的集群环境对外贸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浙江形成了各种类型的专业市场,如宁波的服装市场、温州的皮鞋市场、绍兴的化纤面料市场、海宁的皮衣市场、萧山的汽配零件市场、永康的小五金、义乌的小商品市场等。专业市场为浙江内部的区域之间和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创造了条件,形成了以贸促工的发展机制。近年来浙江外贸正依托省内的大型专业市场这一基础向国际扩展。目前浙江已在巴西、南非、阿联酋、俄罗斯、马来西亚、科特迪瓦等国兴办了9个商品专业市场,其中巴西的中华商城有限公司的经营额已达 7 000万美元。通过这些专业市场的对外拓展形成了以本省国内企业为基地,省级窗口公司为核心,区域重点企业为紧密层,相互独立,大小兼顾,层次分明,内外配合,呈放射性状态的国际营销网络。目前,杭州、宁波、义乌等经济发达地区还通过开展会展经济的形式,进一步把域内的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具有鲜明特色的浙江专业市场的进一步外向发展,创立了一种开拓国际市场的新模式。
广东贸易模式
广东的中小贸易公司走的是 “前店后厂”,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合作模式(目前广东省加工贸易企业有7万多家,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2002年广东省加工贸易出口总额占全省外贸出口总值的78.7%)。“前店后厂”是香港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合作的一种模式。80年代,香港产业结构升级,适逢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内地劳动力大量涌进珠江三角地区,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因此,香港的许多制造业往珠江三角洲一带迁移,如纺织业可以转移的加工工序已有70%—90%内迁,80%的制鞋商到内地设厂。内迁到珠江三角洲的香港制造业,在其整个市场营销的链条中,加工生产在珠江三角洲,而“窗口”部分仍留在香港,于是形成“前店后厂”的格局。“前店后厂”的通常做法是:香港的工商业者拿到订单,带着相应的使用技术和资金在内地设厂,使用内地的廉价劳动力在珠江三角洲加工生产;港方负责市场和营销。“前店后厂”模式使双方互利共生,各展所长,各得其所。随着粤港经济合作的发展深化,“前店后厂”模式已逐步演变为“厂店合一”的新模式。
国有外贸企业贸易模式
国有外贸企业由于早期实行的是特殊的政策,因此形成其独特的经营模式——“买断制”和“收购制”,这是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的模式。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国有外贸企业按传统的经营模式,生存相对容易。这除了得益于改革开放使我国进出口迅速扩张的大环境外,国家对外贸企业的政策偏向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政策和外贸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外贸经营权放开,优惠贷款、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等,给国有外贸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国有企业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例在1999年接近50%,而到2003年这一比例已下降到30%左右。与此同时,私营企业的出口却在成倍增长。在新的经贸环境中,国有外贸企业的贸易运营模式急需做出调整。一些国有外贸企业进行了改革,如进行集团化、实业化,以及组建综合商社等,但总体上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以上转摘,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