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 一 ) 汇票( Draft :Bill of Exchange )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 定金 额的书面命令。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 提单 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 )必须列明出标根据,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须说明是根据哪家银行在何日开立的哪一份信用证出具的。 ( 2 )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付款人;在托收方式时,付款人的名称一般应为进口方。 (3) 信用证方式下的汇票受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 (4) 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 二 ) 提单 (BillofLanding,B/L) 它是由船长或船 公司 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而也是卖方提供的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一种,所以在制作提单时须注意提单的各项内容 ( 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 ) 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外来证通常要求提供“全套清洁已装船作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的提单”。对此要求,当货物装船时应十分注意,如果大副 收据 上有”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凭此换取的提中,也将均有同样的批注,即成为“不清洁提单”,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一般是一式两份,在托运人要求 � 下,也可签发三份或更多份。各份正本提单具有相同效力,但是只要凭其中一份提了货,其余各份即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倒签提单和预借单中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暴露,后果严重。我国出口贸易中应避免这些做法。 ( 三 ) 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 和保险凭证 ( Insruance Certificate) 它们是保险人 ( 即保险公司 ) 与被保险人 ( 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 ) 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们是被保险人索贩、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 ( 俗称“大保单” ) ,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 ( 俗称“小保单” )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其余的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 四 ) 商业发票 (CommercialInvoice) 简称发票。它是出口企业开立的凭此向买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供买卖双方凭此发货、收货、记帐、收付货款和报关 纳税 的依据。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出口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运输标志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和装运地、目的地等。发票内容必须符合 买卖合同 规定,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则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绝不能有丝毫差异。另外,发票必须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 五 ) 产地证明书 (CertificateofOrigin) 它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 公证 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它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 六 ) 检验证书 ( crtificate of lnspection ) 各种检验证书是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条件。在我国,这类证明一般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也可区分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 七 ) 包装单 (Packing List) 和重量单 (Weight Memo) 包装单和重量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包装单主要用于工业品,对每件包装内的货物名称、规格、花色等逐一作详细说明,以便进口地的海关检验和进口商核对。重量单多用于以重量计价的初级产品,载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还分别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净重,其作用与包装单相同。 ( 八 ) 普惠制单据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 G . S . P.) 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 关税 减免优惠制度。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共体成员国等 19 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交接和货款的结算主要是通过各种商业单据的转移来实现的。为确保这些商业单据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安全、避免发票等单据的私下交易、保证商品质量,根据有关惯例和进口国的相关规定,通常由出口商所在地商会、公证/认证机构或进口国驻出口国使/领馆对各种商业单据加以确认和证实。为此出口商必须对相关内容有所了解并根据具体要求准确办理相应事务。
一、商会(即贸促会)认证
1.涉外商业单证认证范围:商业发票及形式发票、提单(签发提单的船公司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件在签证机构备案,外国船公司在我国的办事处签发的提单不予认证)、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各类运输证明及单据(各类船证)、装箱单、价格单、检验证书(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如SGS、中国商检公司出具的检验证如OMIC直接用于出口结汇的)、品质证书(商检公司签发的检验证书,出口方、供货方或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证、品质证、健康证、分析证等所涉及的非法检产品)、屠宰证书、保险单(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件证明在签证机构备案)、其他用于结汇的单据和单证。
2.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产品达到国内或国际标准的证明、药品或食品卫生证明(须提供专门机构出具的佐证后方可认证);证明副本、影印件、节本与原件相符的文书、单证(卫生许可证、农药注册证明、质量认证证书、自由销售证明等)。
3.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在内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证明。
4.证明事项一般为:有关文件上的签名、签章、印章属实;对所申办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例如:某企业在香港办理了SASO认证,客户要求贸促会作相关证明,其做法是:因贸促会不可直接认证境外机构出具的文件,所以申请人应以单位名义出一份《声明》,对出口货物的情况加以叙述(品名、数量、发票号码等)并说明该批货物已通过SASO认证。申*明时,应提交申请书、申请函、一式两份的《声明》和SASO证书原件供贸促会参考。核对无误后,贸促会为声明办理商事证明,证明《声明》上的印章属实,并把SASO证书复印件附在认证的文件后面,对外出具。
5.认证单据的程序: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填写单证认证申请书、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护照影印件、申办文件上印章印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手签字样、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受理(经办人全面了解要认证的商业单据并向申请人询问认证理由和事实)→审查(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的书面真实性进行审查)→出证(认证机构在单据的正面加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如要求以商会名义认证时,同时加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说明章)。
二、指定机构出证、认证如合同或信用证中要求指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或认证,当事人必须照办。实践中常见的有:
1.“CCC”认证服务。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也叫“3C认证”。我国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内企业生产或进口,只要是国家公布必须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认证,否则不得投放中国市场销售。
2.环境标志。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表现为德国“蓝色天使计划”、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日本的“生态标志”、美国“再生标志”和欧盟的“欧洲环境标志”,此外还有“ISO14000”环境标志国际认证,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减少人类对环境的污染,节约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企业可自愿选择Ⅰ、Ⅱ、Ⅲ型环境标志认证。
3.GS认证。其含义是德语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性已认证),也有Germany Safety"(德国安全)的意思。GS认证以德国产品安全法(SGS)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工业标准DIN进行检测的一种自愿性认证,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该标志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能增强顾客的信心及购买欲望,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认同该标准。产品满足GS认证的同时也意味着满足了欧盟的CE标志的要求。
4.CB体系。是“Certification Bodies’Scheme”(认证机构体系)的缩写,CB体系是电工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互认的第一个真正的国际体系。各个国家的国家认证机构(NCB)之间形成多边协议,制造商可以凭借一个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获得CB体系的其他成员国的国家认证。CB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其手段是通过推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协调以及产品认证机构的合作,而使制造商更接近于理想的“一次测试,多处适用”的目标。
5.欧盟CE认证。该标志是一种强制性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自由销售,表明产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CE”是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欧共体即现在的欧盟)的缩写,其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它还是欧盟多国语言中的“欧共体”的缩写,最开始称EC(英语European Community),后因法文称谓是Communate Europpene,意大利文为Comuni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也有人把CE理解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6.“SA8000”。是社会责任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英文缩写,是发达国家发起的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新国际标准,一些国家已将企业获得SA8000国际标准认证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对此我国出口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
7.ROHS认证。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其规定,在电气、电子产品中如含有铅、镉、汞、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等有害重金属的,欧盟从2006年7月1日将禁止进口。
8.CSA认证。加拿大制订的产品标准,其认证过程是:申请人填写初步申请表,连同产品资料一并提交→CSA确定认证费用、样品和测试地点等,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后,签署正式申请表,电汇认证费用,并将测试样品送到指定地点→CSA工程师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测试,测试完毕后,CSA出具一份评估结果信(Find鄄ingsLetter),并要求客户回答有关问题。
此外,电子产品的安全认证各国使用不同的认证标记。如美国的UL、德国还有VDE和TUV、澳洲的SAA、荷兰的KEMA、芬兰的SETI、英国的BS、法国的NF、丹麦的DEMKO、挪威的NEMKO、瑞典的SEMKO、瑞士的SEV、比利时的CEBEC、奥地利的OVE等。
三、使、领馆认证
国际贸易实践中要求使、领馆认证的国家主要是中东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因目的不同,所提出的认证证书的要求也略有区别。
1.产地证和发票的要求。多数国家进口肉类产品时要求出口方对产地证、发票、商检证和屠宰证等四张单据进行认证;有的国家要求出口商提供经认证的自由销售证明;科威特有关部门要求认证产地证须同时认证阿、英文证明,又称白色产地证,根据规定,白色产地证第一空白填China,第二空白填Chinese,如果是纺织品,还要填全棉或全化纤或棉花、化纤各占百分比,第三空白填中国港口,第四空白填制造厂或公司,最后应加盖出口公司章和贸促会的认证章;如在利比亚使馆单独认证产地证,必需随附加盖了贸促会认证章的发票正本,只认证发票的,要附加盖贸促会认证章的产地证副本供使馆参考,而且在供参考的单据的右上角注明“不需认证,供使馆阅”字样;叙利亚认证的产地证须打上使馆规定的内容,还必须有不以色列港口的字样。
2.使馆对认证文件译文的要求。巴基斯坦要求提供英文或中英对照公司简介、产品目录清单;哥仑比亚要求所有文件均西班牙文认证;阿根廷的认证文件要附意大利译文;奥地利要求认证文件有德文译文。
3.对中南美洲尚未建交国家的单据认证。通常是通过进口商找有驻华使馆的第三国代办认证;也可与进口商商议由中国贸促会出具证明,证明该国目前在华尚无使馆,为此要求给予免认待遇。
四、注意事项
1.提交需认证的各类单证一律打印,手写无效。并要做到清洁、完整、有效,凡修改处要盖申请单位校正章(每份单证使用校正章不得超过三处),提交时应注明各单证需认证的份数。
2.所有单证认证须在贸促会留底一份(可以是影印件),认证是一事一证,不受理多事一证。
3.认证商业发票时,应确认发票上的金额、印章或签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如对商业发票或价格单上所列金额有疑义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合同,对与合同定价不一致,又不能提供合理证明的,签证机构应拒绝认证。
4.在认证由出口企业或供货方出具的无毒、无放射性证明时,除了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证或其它申请认证依据外,还应参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检查其品名及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5.报关单认证中认证公司的报关专用章属实,未经我国海关加盖验讫章的,应视为无效报关单,我国贸促会不予认证。
6.认证收费有的按份收取,有的以发票按总金额为准,还有部分驻华使馆不收认证费;如公司要求退回已认证的文件,使馆只退文件不退认证费,重新认证则需要重新交费。
7.有些国家规定,认证文件除签字、签章外,还要求该会批注:“seen”(已阅)或“seenapproved”(已阅并认可),对此,出口商应特别注意。
8.认证文件须避免印章漏盖、反盖或多盖以及印章不清的情形,如有附页应粘贴在正页上并加盖贸促会骑缝章。
9.由商检局出具的文件上不能再加盖贸促会认证章,否则将视为无效。
五、实例分析信用证中规定:“ORIGINAL 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DULY LEGALIZED BY UAE ORANY ARAB EMBASSY. IN THE ABSENCE OF UAE EMBASSY/CONSULATE TO BE LEGALIZED BY TRADE CENTER OR COMMERCIAL OFFICES TO BE SENT DIRECTLY TO APPLICANT AND A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FROM THE BENEFICIARY TO ACCOMPANY THE DOCUMENTS. NON LEGALIZED COPIES OF 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ARE ACCEPTABLE FOR NEGOTIATION.”其意思是正本发票和原产地证须由阿联酋或任一阿拉伯的大使馆认证。如当地无阿联酋大使馆/领事馆,可由贸易中心或商务办公室认证,单据应直寄开证人,受益人应为此出具相应证明随议付单据提交。未经认证的发票和原产地证不影响议付。该条款要求对发票和原产地证进行认证,但并未坚持必须如此
你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条款。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2、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相当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主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在贸易实务中,还应密切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4、保险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合同中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在货物买卖中,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负担。
5、支付条款。国际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货物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此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按照《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迟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合同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较少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8、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 .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 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 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我国《合同法》应当充分地借鉴《公约》,特别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