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
2. 出口销售发票。
3. 进货发票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外贸出口退税申报手续为:
1、申报资料,出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H货物退税手续。
2、预审,出口单位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
3、出口退税申报的审核审批,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4、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将出口单位申报的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手续。